公司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发起人的认定依据
1.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的人
2.发起人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的人
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与实际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不同,出资人或者购股人只要作出了认购行为,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出资,均可认定为公司发起人。
(二)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法律后果
1.发起行为法律后果的范围
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因合同之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包括因
侵权之债产生的法律后果。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后果,也包括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后果。
2.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法律后果
发起人是基于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合伙协议来进行公司的筹划和设立活动的。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各发起人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发起人连带承担。
3.公司成立后的法律后果
公司成立的,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对第三人而言,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设立人主张权利。因为,设立人设立公司的行为,对第三人而言是“隐名代理”,第三人从而有选择权。
(三)发起人与其他主体的关系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各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为设立公司,他们之间往往要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各发起人基于设立公司协议,制订公司章程,履行其他义务。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法的合伙合同,所以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每个发起人都是发起人合伙中的成员,因而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公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发起人要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2.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
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对内负责办理公司筹办的各项事务。双方因职务行为而行为对外 “隐名代理”。
3.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
公司依法成立之后,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转化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双方关系受公司章程调整。
4.发起人与股东的关系
公司成立后,在公司存续阶段,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可以称之为发起人股东。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与因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发起人股东负有资本充实责任。而继受股东没有资本充实责任。
(四)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
1.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发起人协议又称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目标一致,关系密切,但是两者在性质和功能方面不同。
(1)从效力的范围来看。发起人协议由全体发起人签订,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订公司章程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2)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 律行为,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2.公司成立后设立协议的效力。
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的基本原因,公司的设立过程就是履行设立协议的过程,公司的成立就是履行设立协议的结果,并标志着公司设立过程的结束和设立协议的终止。公司成立时,设立协议可能已经全部履行,但也可能是部分履行。有些条款,特别是关于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律事项,如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的约定尚不可能履行。但由于这些事项作为公司组织自身的法律关系已经转换为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或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因而设立协议中未履行的条款也同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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