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黄杰,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进行案例检索、整理,以及辅助执业律师办理银行信用贷款诉讼业务等工作。
2020年4月28日,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将是一个历史性的节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将在这一天,正式生效。2012年6月20日至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中国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共有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参加,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参会者人数最多的一次,各代表团围绕条约草案,展开了密集讨论磋商,确保条约内容,真正凝聚国际社会各界共识。6月24日,外交会议主席一锤定音,《北京条约》成功通过,长达12年的谈判工作终成正果。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批准了《北京条约》,2014年7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批准书,使得我国成为《北京条约》第五个缔约方。《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缔结并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为推动《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并成为率先签署的国家之一。《北京条约》是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北京条约》共30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保护期自表演之年起至少50年。该条约弥补了以往国际条约中无法全面保护表演者权利的不足。《北京条约》的诞生,标志着表演者权利保护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制度创建走向制度完善。
为何《北京条约》在4月28日生效?
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批准书,《北京条约》迎来了关键的第30名成员,使这一备受世人瞩目的国际条约,得以在三个月后,即2020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为何印度尼西亚的加入对于《北京条约》具有如此特殊性?
根据《北京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以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北京条约》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约应在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三十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因此,印度尼西亚的加入,使得《北京条约》满足生效条件,功成圆满。而4月28日,将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程中无比重要的节点。
如何理解“视听表演”工作者及作品?
《北京条约》是聚焦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电视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和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
根据《北京条约》,“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者艺术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
“视听录制品”系指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受、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早期的DVD、VCD等均属于此类“视听录制品”,而早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世界电影技术还处于无声时期,诸如世界默片大师卓别林的《摩登时代》、《城市之光》等无声影片,也属此类。
《北京条约》明确了演员哪些权利?
《北京条约》是一项旨在全面保护演员和其他视听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四种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享有三种经济权利: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录制权。条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
01表演者四大经济权利
根据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专有权,并可以对其表演授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复制权。表演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者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第二,发行权。表演者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者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专有权。
第三,出租权,表演者应享有授权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将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经表演者授权进行。
第四,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享有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传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或图像和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传送亦为“广播”;传送密码信号,只要广播组织或者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即为“广播”。
“向公众传播”表演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传送未录制的表演或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北京条约》规定,“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或看到,或能听到并看到以视听录制品形式录制的表演。
《北京条约》规定的表演者的各项权利,中国现行著作权法除出租权和广播及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之外,都有规定。不过,根据条约规定这两项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作规定。对于出租权,如果一个国家并未因商业出租行为导致复制视听录制品的盗版行为泛滥,就可以不规定出租权。目前我国出租DVD等视听录制品的现象并不多见,尽管如此,著作权法修改中仍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这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关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按照条约规定,缔约国在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如果中国加入该条约时未声明保留,则需要通过修法赋予表演者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03演员权利如何受保护
国际上很早就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多次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缔约国表演者的知识成果。《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条约》(罗马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三大国际条约对声音表演和视听表演都进行了区别规定:对于表演者同意录制的CD等录音制品,他人要进行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必须经过表演者的许可。但表演者一旦同意以视频方式对其表演进行录制,他们将不再拥有表演者权。
简单地说,对于“beyond”组合许可录制的CD,三大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规定:未经他们的许可不得翻录。但对于京剧表演艺术家梅葆玖许可录制的京剧表演的DVD,他人翻录需要获得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的许可,但三大条约的缔约国没有义务规定这种翻录需要得到表演者梅葆玖的许可。演员的权利保护力度强弱立判。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表演者时并未区分声音表演和视听表演,这意味着我国对于表演者的保护水平超越了三大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
而在《北京条约》之后,词曲作者和歌手等声音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将享有。那么,梅葆玖先生的表演不仅能在国内获得保护,一旦其表演录像作品出口到国外,只要该国加入《北京条约》,并根据条约完善了对视听表演的立法保护,他同样能在该国就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享有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的权利。
结 语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政府的共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批准或加入《北京条约》,以便全面地将视听表演者纳入国际版权保护框架中。《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后,将对条约所有成员国及其表演者,产生积极实质性影响,充分保障各国表演者在其视听表演者中的权利,推动视听产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将以《北京条约》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END
声明丨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