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杨
现就读于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法律硕士研二。在校期间曾于南昌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见习,于2019年11月到京师南昌所参加校外实习,在实习期间协助办案律师整理资料、书写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跟随律师接待客户、检索案例。
律师职业伦理缺失的主要表现
01庭外言论不当
信息时代中,随着博客、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及广泛使用,律师借助新媒体公布相关信息的情形变得普遍起来。首先要肯定的是,律师的言论自由也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律师有权利就案件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是刑辩律师不同于普通公民,刑辩律师属于职业性、专业性的群体,其代理诉讼案件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也是十分专业的行为。对于律师庭外言论,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言论自由,应当对其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博客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且具有单方性,就使得对方不能及时进行反驳,由此可能影响裁判的公正。
02违反保密制度
03不当贬损同行
律师和其他同行理应是相互尊重的关系,刑辩律师贬损同行无非是为了争案源,最终达到牟利的终极目标,但试想一下,以自己的职业声誉作为获利的筹码未免得不偿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出现了违反同业竞争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根据平等的宪法精神和公平的司法原则,律师就要受到纪律的处分和法律的严惩。
04放弃独立辩护
刑辩律师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当事人独立在哪里?独立在你的经验和你对法律的研究、对法律的信仰。刑辩律师是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辩护,而不应为了达到所谓的辩护效果而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律师不能完全听任当事人的摆布,更不能曲意迎合被告,否则就会违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我国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缺失的原因分析
01 律师的角色理解偏差导致道德困境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社会公众乃至大多数律师都认为,律师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圆满了,但实则不是这样。我个人认为,律师在经济人和公益人的角色中,更应当是倾向于公益人的角色。在这里需要澄清一点,公益不等于免费,并不是说律师承担公益的职责就不收费,那这样对刑辩律师的要求未免过高,这是会激起民愤同时也是不现实的。
02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可操作性较低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中只规定了一些较为抽象的高标准,但这些高标准很多时候并未落到实处,也没有有效的贯彻手段。律师行业自身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并不重视,甚至完全不知道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到底用来做什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高标准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标准很高,却远离律师执业的具体需要。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本身内容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未能与法律执业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导致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本身被忽视。因此,与其说律师对于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完全没有需求,毋宁说现有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还无法满足律师们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这种制度需求。当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只能提供抽象的高标准,而无法去具体回应律师执业的具体制度需求的时候,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从某种意义上注定沦为一种宣言和符号。
03 刑辩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规范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途径更加多样。原先规制律师言论的一些措施也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发布庭外言论影响独立审判。虽然公众有权知道司法的进程,但如果刑辩律师在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利用新媒体提高自己的辩护优势,则是不符合职业规范的。当前不当利用新型媒体影响审判独立的现象层出不穷,该现象应纳入法律的规制。信息时代的庭外言论规制重点,应侧重于规范律师的编写及发布行为。
04 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培训欠缺
律师职业伦理及其类似的课程在很多法学院都没有开设,仅仅在律师实务这样的课程当中才会偶尔涉及一些。有限的教学对于律师的影响来说也相当有限,在法学院当中,职业道德课程本来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还常常被视为没有用处的课程。职业伦理课程在法学院进而律师职业培训中的这种尴尬境地进一步凸显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当下的困境。
05 预防刑辩律师执业不当的规范机制不健全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颁布与执行有赖于律师协会的积极推动,而我国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方面则显得动力不足。2009年修订的《执业行为规范》比试行规范的内容大大缩减,这使得本就不健全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更加陷入困境。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要完全得到有效的适用需要完全的行业垄断、行业自主权和反映律师行业意志的律师组织作为前提,但这显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可以说,在全世界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真正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在这一基础条件有所缺陷的基础上,寄希仅仅通过律师职业的规范来防范律师的执业不当行为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我国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冲突的具体解决机制
01重新审视律师的定位
在法治化的浪潮中,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团体,其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更是法律权威的捍卫者,承担着公益的职责。虽然一些人不理解刑辩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辩护,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只顾赚钱。律师为弱势群体服务或者办理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案件能获得道德上的好评,而为涉黑人员、落马贪官等犯罪嫌疑人辩护却往往招来非议。在一些重要或敏感的案件中,律师正当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行为被认为是制造影响稳定的事端。正是由于律师的角色定位被混淆,才当然导致律师不能很好的坚守道德底线。律师群体依然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要引导律师扮演好维护公平正义的“公益人”角色。当然,前面也提到过,公益不等于免费,我们不否认律师收费的正当性,但更不能忘记刑辩律师的角色和使命就是依法对抗国家机关的权力,依法对国家权力的滥用提出抗辩,从而避免国家机关办错案或者纠正国家机关已经办错的案件,这无疑不是显示出律师公益职责的本质。
02 丰富对刑辩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机制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适用有效性存在的困境一方面固然源于外部的结构性制约,但另一方面也是源于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体系的不健全。因此,对于刑辩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规制,除了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之外,还需要其他的规范机制来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种机制是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性规制。作为律师执业的基本组织,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本身的执业不当行为具有重要规范作用。首先,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者对该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具有一种指引和监督义务;其次,律师事务所本身设置有接受投诉以及进行惩戒的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对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不当执业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二种机制是保险公司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制。为律师执业过程进行投保从而降低律师因为不当执业而带来的巨大风险已经成为美国等法律服务发达国家的一种通常做法。在为律师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买单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扮演着一个规制者的角色,通过一定的索赔数额来对律师执业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会使得律师迫于经济赔偿的压力而有意识的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通过对律师不当执业问题的事后管理,保险公司在预防律师不当行为的作用将日趋显现。
03 完善刑辩律师庭外言论规范
规制律师的庭外言论,其目的是防止将法庭审判变为舆论审判。在信息时代下,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规制迫在眉睫。我国应如何规制律师的庭外言论,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赋予当事人及刑辩律师申请“禁言令”的权利。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执法机关就某人的指控或逮捕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会蜂拥报道,之后,律师可能就会借助媒体的兴趣点,泄露对自己有利的一些信息。在信息时代下,“禁言令”可能是规制律师使用新媒体发布庭外言论的最有效的办法。我国目前尚无相关制度依据来建立“禁言令”,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禁言令”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网络空间的干预。完全禁止刑辩律师的庭外言论显然不可取,一种可能的办法是:禁止代理案件的律师就其代理的未决案件,在新媒体上发表意在影响司法的相关内容。我国缺乏互联网规制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笔者建议,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通过网络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言论予以规制。
04 开展刑辩律师岗前职业伦理培训
随着法律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对律师入职后的培训显得愈为重要。基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要加大律师培训力度,鼓励在现有大中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置多个法律专业部门,每个部门配置相应专业的律师,对刚入行的律师进行岗前培训,既督促新律师严守职业道德,同时又推动律师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只有经过严格的岗前职业伦理培训和学习才能塑造刑辩律师的正确执业观,为新律师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确保律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倘若参加过岗前职业伦理培训的律师再次违反职业道德,那么当达到三次警告上限时,就必须要重新进行职业伦理培训,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下次不犯,否则吊销律师营业执照。律师违反职业伦理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律师执业水平低,因此执业律师应积极参加岗前职业伦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系,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05 健全刑辩律师权利保障机制
律师的权利要保障,执业要规范。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中最传统、最久远、最具有保障人权作用,也最有挑战性的领域,在社会发展如此之快的背景下,辩护律师自身的执业权利却屡遭践踏。现在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了质证难和辩论难。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为律师执业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但这些还不够,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力度不够大。因此,要减少对律师执业的限制和歧视,保障刑辩律师的职业权利。
应当要设立律师行业互助基金,对低收入律师提供职业保障。任何一个职业只有满足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后,才有可能考虑它对于社会的价值。加强刑辩律师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其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法律事业。这种互助基金还应当考虑扩展到对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及低收入律师的资助和救济,或由律师协会设立或提供一些公益性岗位,以帮助年轻律师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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