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公司时,往往会出现股权代持的情形。今天我们就股权代持中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解读。
之哪些类型公司股权代持无效?代公务人员持股权是否有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股权代持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违反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的即违背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无效。除前面“两个违反”外,其他的股权代持,原则上是有效的。具体有以下类型公司的股权代持无效。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财务公司、公募基金、理财子公司、基金子公司、金融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等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机构。前述监管机构颁布的监管规定,在法律上属于部门规章,但因涉及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监管政策,违反监管规定会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的股权代持,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全面了解监管政策、窗口指导等。只要规定了股权清晰的,即使没有明确禁止代持,也不得代持股权。
2.上市公司。股权清晰是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代持上市公司股份违反了监管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会被认定无效。
3.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新三板企业和其他超过200股东的股份公司。
4.要求股东应具有特定资格的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于合伙企业,也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三适用。例如,公司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等。包括为逃避债务找人代持,为隐匿违法犯罪所得找人代持等情形。
对于代公务人员持股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是人事管理的规定,不是对股东资格禁止性规定。公务人员经商持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退出等,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因此,我们认为,不因实际出资人是公务人员而认定股权代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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