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新型冠状肺炎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动荡,各地连续出台了相应的管制措施,同时,对于这次的罪魁祸首,人们议论纷纷,但一致认为病毒的来源与食用野生动物有关。于是,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紧急立法权,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共八条,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范围,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之外,增加了“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是,并非是对所有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都禁止食用,如果该野生动物被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话,则属于家畜家禽,是可以食用的。
人们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往往无法预料到这个决定所带来的后果,就像没有人预料到电脑的发明改变了这个世界一样。由于《决定》第七条,授予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出台相应配套措施的权力,因此,各地随即也开启了紧急立法活动,可谓眼花缭乱,期间发生了什么有趣的事情,产生了什么样的疑惑呢?下面一起聊一聊。
第一个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决定》只是禁止食用人工繁育和饲养的野生动物,下级立法机关可以进行相应的延伸吗?能够延伸到禁止“饲养”吗?
从《决定》的内容来看,其规定的只是禁止“食用”这一项内容而已,但地方立法却从中延伸出与“食用”相关的行为,例如湖北省将禁止的行为扩大到与食用相关的“生产、加工、经营,交易、运输、携带”行为,同时也禁止广告、宣传行为。因此,通过对禁止“食用”的扩张,实际上禁止了提供“食用”的几乎所有环节。若非如此,只禁止“食用”这一个环节,而允许其他环节存在,则监管难免流于形式。
由于各地都规定了禁止食用性的饲养,那么是否应当全面禁止养殖呢?答案是否定的。饲养野生动物除了食用价值外,还有观赏价值、皮毛利用价值和药用价值等,因此,不能理解为完全禁止饲养,而仅限于食用性养殖。食用性养殖和其他养殖如何区分、管理,这无疑是一个难题(以观赏为名带回家,在锅里观赏怎么办)。
第二个问题是,在《决定》和地方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就存在的养殖的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要不要进行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实际上,饲养野生动物是需要经过行政批准的,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一般都应当取得双证,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那么对于这些许可证该怎么办呢?撤销还是撤回?以什么理由呢?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了撤回行政许可的理由,包括法律的变化和客观情况的变化。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种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前三种是许可机关违法导致的撤销,第四种是申请人违法导致的,第五种是其他情形,因此,一般认为,对行政许可的撤回并不涉及行政机关或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撤销是因为违法取得了行政许可。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虽然没有明确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但是事实上,各地均在依法清理已核发的许可证件和文书,而这显然并不是因为违法发放许可证所导致的,所以应当是一种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
再来谈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被撤回,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是深圳市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稿)中并没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湖北省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补偿措施为“依法给予一定补偿”,进一步的问题是,怎么补偿?金钱还是其他形式?钱从哪里来?地方财政压力实在太大。如果没钱补偿必然会影响禁食野生动物的政策执行,例如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检察院向县相关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政府部门撤回并注销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再来说补偿后的处理,这些动物怎么办?全部杀了活埋?会不会污染环境?焚化?生物处理?又是一大笔钱,总感觉像是钱在烧钱。
第三个问题是,吃饭这事怎么规定算好?
《决定》中将能吃的都纳入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但是我检索了一下这个目录,全是专业生物学名,我一个普通老百姓真的看不懂,那么怎么办呢?看看深圳的做法,就很接地气了。深圳人大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了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包括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颇有“法无授权不可吃”的味道。为啥通过“白名单”而不是“黑名单”进行规定呢?据了解,因为“黑名单”的内容大概有两千多种动物,内心奔溃啊......我也很纳闷,到底是能吃的多还是不能吃的多?
第四个问题,各地立法不一致,怎么办?
上述说了,由于许多省的人大常委会都在进行立法活动,虽然很多内容都是相同的,但是毕竟是紧急立法,也总是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例如某地的黑名单之外的动物,如果没有进入其他地方的白名单,这该如何是好?因此,地方立法之间的摩擦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受损的当然还是经营者和嘴馋者。
除了吃的规定不一致以外,罚的规定也不一致。就拿吃野生动物为例,天津市比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买卖野生动物处罚的规定,对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则另辟蹊径,区分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对前者的处罚为,“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后者的处罚略轻,“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除了罚得不一致之外,执行也是个问题,如果违法行为途经多地,到底谁来执法呢?按照哪一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如何协调争议事项?等等问题。
最后聊聊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是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确定法律的生效时间非常重要,由于现在仍然处于关键时期,因此执法力度格外严格,新规定立即发布立即生效,可是这样做是否合理呢?对于养殖户来说,也许其养殖场里还有成百上千的野生动物没有处理完,在政府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些人偷偷销售以收回成本,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管制期间根本无法处理这些动物。草率的确定新法的生效时间也许并不妥当,对于新法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养殖行为,以及与养殖行为直接相关的销售行为,不留余地的打上“违法”的烙印同样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若法律生效后又采用其他隐蔽的方式拖延法律的实施,同样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新法的生效时间应当慎重考虑。
新冠肺炎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东西,或者说让人们发现了很多东西,生命的珍贵、生活的幸福、美好的回忆等等,它也让人审视自身,应该以何种态度去对待另外一个可能的新冠肺炎,牺牲什么样的代价是值得的?尤其是在经济危机和全面脱贫攻坚战的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