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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隆彬讲公司法 |由他人代垫付出资的,垫付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之间的关系

在设立公司时,由他人代登记股东垫付出资的,登记股东和垫付资金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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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由他人代垫付出资的,垫付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之间的关系


由他人垫付出资是指由A代B向公司账户出资,A是垫付资金人,B是登记股东。我们认为,如果垫付资金人与登记股东之间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则应认定双方是借款关系的,登记股东即借款人已经实际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垫付资金人是出借人,不是股东。


如果双方有代持股权的约定,则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垫付资金人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代他人垫付出资,是代持还是借款,应事先作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认定是借款关系。


对于此类争议,站在不同的利益,各方会提出不同的主张。公司经营状况好的,垫付资金方往往会主张双方是代持股权关系,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公司经营状况差的,出款方往往会主张是借款,要求登记股东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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