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名册和登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股权的权属呢?登记股东对外交易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实际股东能否对抗债权人查封呢?
股东名册和登记部门登记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权已转让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部门登记的情形。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属证书。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可以认定股权已经交付。登记部门登记是对股东权利的外观公示。因此,我们认为,在确认股东身份时,不仅仅要查询登记,还要核查由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当股东名册与登记不一致时,应要求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记载或变更登记,使股东名册与登记相一致。
对于股东名册与登记不一致的,在认定股东资格时,以股东名册为依据确认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变更登记。
登记股东与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或设立股权质押的,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人是善意的,股权交易及股权质押,会认定合法有效。但从合规管理的角度来讲,交易方、债权人,还是应核查股东名册与登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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