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股权并购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交易相对方享有股权。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是什么?是股东名册,还是登门部门的登记,还是其他事实?
确认股东资格的事实依据是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签署公司章程、签署出资协议、签署股东会决议等都可以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实际出资的依据,除了签署公司章程、签署出资协议、签署股东会决议外,还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际交付出资财产。货币出资的,要提供向公司转投资款的凭据;其他财产出资的,要提供向公司交付出资财产的凭据。
因此,我们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对于实缴出资的(包括已经到期的认缴出资),一定要核查股东实际出资、交付出资财产相关证据,而不能仅仅凭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形式记载则作出具有股东资格的认定。对于认缴出资的,一定要核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等签字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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