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用益物权作价出资的的法律风险防控
(5)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的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第一,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价出资,只限于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方可作价出资。例如,商业秘密因不可转让,无法作价出资入股。第二,对于知识产权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的,知识产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使用权,身份权不转让。例如,著作权。第三,要广义理解“技术转让”,还包括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要注意到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以后,有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要事先就同业竞争的问题作好契约安排。王老吉之争应该是典型的案例。第四,转让和许可均要依法办理登记。在商业风险上,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评估价格,是股东和公司要慎重全面考虑的。
对于不能转让、也无法许可的知识产权,可以考虑采取转化为债权的方式,以债权作价出资。
(6)其他资产作价出资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我们认为,除了不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承包经营权、动产等有名财产以外,其他符合资产定义的可估价可转让的财产,应该也可以作价出资。公司法对出资财产是开放式规定。资产因交付而实现物权的变更。以是否符合资定义产来判断该财产能否出资,可以解决实务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分类和法律上对物的分类,在规则上和种类是不同的。例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经批准建筑的但无权证的构筑物,在土地作价出资时,该构筑物的能否作为资产作价出资呢?如何处理呢?又例如,生物性资产作价出资。
(7)关于国有企业以财产出资是否适用3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32号令)调整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和企业增资。以财产作价出资,虽然要发生权属的转让,但该转让不是因交易而发生,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以财产出资不受32令约束。因此,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标,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出资与私营资本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通过股权收益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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