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成立后,需要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出资协议内容不一致的,适用出资协议还是公司章程呢?当出资协议有约定而章程没有规定的,能否适用出资协议呢?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之间还能否依据出资协议来主张权利呢?例如,以解除出资协议的形式退出公司,依据出资协议要求股东承担出资的违约责任呢?
对于出资协议(也称合营协议、投资协议),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现过合营协议,但对合营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没有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后,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
对于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我们认为,出资协议的使命是阶段性的,只约束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依法设立后,出资协议因已实现合同目的完成使命而终止。各发起人签署公司章程、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之间的关系由公司章程所调整。因此,对于出资协议有约定,但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对于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内的内容,应按公司章程、公司法来履行。对于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应按公司章程履行。当然,如果出资协议当中有与公司无关内容的,当事人仍可以依据出资协议主张权利。
1.认识到签署出资协议的重要性,发起人在行动之前,应先签署完整的、可操作性的出资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让设立行为有约可依。
2.参照公司的治理规则,拟定“临时章程”,作为合伙体的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监督体制,要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同风险、侵权风险。
3.出资协议的内容、各方诉求等,在公司设立后,要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确定下来,才对股东、公司、高管等有法律约束力。
4.公司依法设立后,出资协议则已终止、完成历史使命,股东之间的行为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开展活动,不再是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契约安排。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契约安排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股东之间的约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而契约安排是任意性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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