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出《关于依法防控疫情切实防范法律合规风险的通知》,要求全力保障依法决策、认真开展风险排查、抓好境外风险防范、主动做好风险应付、确保管理依法合规等。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帮助企业切实防范法律合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间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争议等。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江西省民营企业投资商会、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江西省地产协会、南昌市建筑业协会、南昌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南昌仲裁委员会建筑业仲裁中心、南昌市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洪城公证处、东湖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等共同组织理论界、法律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等,针对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编撰疫情有关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指南专刊,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等工作。
概述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显然,疫情并非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因不是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是法律事件。对于法律事件,合同法、民法总则规定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表示,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不可抗力处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依法审理文化旅游、买卖租赁、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合同纠纷,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需要,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或不能履行的,按照公平原则或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据此,笔者认为,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应认定为不可抗力法律事件。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是否一定适用不可抗力法律规则呢?是否有适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处理的空间?笔者认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均有适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公平原则各自适用什么情形呢?各自解决什么法律问题呢?笔者认为,严格从文义来理解,不可抗力规则(为便于区分,下文中的不可抗力指不可抗力法律规则,如果是指法律事件则会表述不可抗力法律事件)解决“不能履行”后的违约责任归责及责任承担问题;而情势变更解决“能履行但履行会导致不公平”的合同变更问题。虽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解除合同的原因力是不同的。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在法律上、客观上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导致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在法律上、客观上可以履行但履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商业目的。概括而言,处理履约不能的问题,适用不可抗力;可以履约但履约会导致不公平的问题,则应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二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存在交集,是适用“情势变更”,还是适用“不可抗力”,要根据具体的个案而定、要根据当事人主张而定。当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都难以在个案中适用时,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笔者已经在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一文进行详细论述。
正文 疫情期间对民商事诉讼的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程序环节:一是立案,二是开庭,三是财产保全续保和强制执行。笔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非典期间的案例,进行探讨交流。
因疫情导致不能正常立案的重大风险是诉讼时效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诉讼时效原本届满于疫情期间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即诉讼时效中止。
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告知:从即日起,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审判执行事项的通告》告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中心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关闭法院对外工作场所的通告。根据前述不可抗力规则,疫情结束法院恢复正常诉讼工作后,当事人可在六个月内起诉。当事人还可选择在疫情期间及时向债务人书面催告等方式,中止诉讼时效。此外,法院已充分运用智慧法院成功参与到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当事人可通过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渠道,可以办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服务事项。当事人还可以选择EMS邮寄方式办理立案。当事人需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与起诉状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由于前述事由导致不能诉讼立案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应收集、保存疫情导致未能在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证据材料。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前述当事人能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则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等类似问题,参照适用。
疫情期间法院能否按时开庭,当事人应提前主动与法官进行确认。对于大部分案件,法院会延期开庭,但也可能使用互联网视频在线庭审、微信开庭等方式审理一部分案件。笔者代理的几起二审案件,法院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由于前述事由导致不能参与开庭,又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必须到庭说明情况的当事人等),因疫情不可抗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事由,可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审理。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也可以与法院沟通延期开庭;但委托了代理人的,原则上不影响案件开庭。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中止诉讼。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或中止诉讼,但法院不准许的,当事人仍应按期出庭,避免法院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因疫情导致延期开庭或中止诉讼,但已发生的诉讼费用之外的合理费用(如提前预订的机票、酒店等)如何承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当事人各方对此没有过错,该费用系为实现该当事人按期参加庭审的自身利益,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较为公允。
举证期限等类似问题,参照前述规则适用。
疫情导致财产保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已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须续保的问题(已完成诉前保全须按期起诉立案的,在前文第一点中解决)。疫情期间,非紧急必要情况,法院暂不采取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但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法院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当事人应通过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渠道提交续保申请材料,并与法官主动联系,争取尽快采取续保措施。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即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届满前,沟通法院采取线上方式成功处理。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由于前述事由导致不能及时申请续保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在事由结束后立即申请续保。
对于申请执行人,因疫情导致不能正常申请强执执行的重大风险是执行时效问题。承前所述,确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执行时效中止。
对于能申请强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不宜只等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控,而应主动联系、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公司登记部门、车管所等查询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申请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在疫情期间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报告,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确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无法出行,或者执行配合单位如财产评估、拍卖机构等未正常运营等导致无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一般限为非金钱债务履行义务),则被执行人可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最后,笔者倡议,法律人,请拿起法律武器,积极投身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奉献法律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