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崔永元在其微博发布了两张演绎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显示合同一方主体为艺人范冰冰,曝光的合同约定片酬为1000万元。5月29日崔永元再度爆料一份演绎合同,约定片酬为5000万元。也就是说范冰冰针对同一片场演出签订了两份价格截然不同的合同,即崔永元所说的“大小”合同。
所谓的“大小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阴阳合同”,往往是指同一项交易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明,一份为暗,两份合同的价格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外公开或交给有关机关审查备案使用,后者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和价款约定。实践中,很多交易主体会通过签订阴阳合的方式规避法律法规的某些限制性规定。而崔永元爆料范冰冰签订“大小合同”的目的不是别的,就是为了逃税。崔永元一番爆料后,网络瞬间炸开了锅,各种新闻标题大博眼球。其中不乏“范冰冰蹲大牢还是自己再被禁声”“范冰冰涉案偷税5个亿出走美国?”并有国税总局、《检察日报》等官媒对演艺圈的偷漏税发文要求严查,让人感觉公安部门已经在对范冰冰进行大追逃,仿佛已经坐实了范冰冰要被判刑入狱。
十五年前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被剥夺人身自由400余天,明星逃税判刑入狱,似乎已有先例。然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那么如果崔永元爆料属实,范冰冰确实存在逃税行为,范冰冰真的是在劫难逃吗?笔者到认为未必如此,我们不如先看看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有逃税行为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为此可知如行为人具有逃税的行为,但是如果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已经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2.已经缴纳了税收滞纳金。3.并已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4.不具有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范冰冰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积极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由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具有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事由,则可免除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用蹲大牢了。所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判断范冰冰因逃税要蹲大牢可能为时过早。范冰冰也大可不必出走美国,其实还是可以继续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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