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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克疫专刊丨浅谈疫情期间旅游合同的相关问题

2020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疫情的突发无疑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尤其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来说更可谓是晴天霹雳。那么对于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应当如何应对和处理?笔者就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一、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2020年2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一、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二、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二、分析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政行为: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战争、武装冲突等。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爆发属于突发性的,在此前订立旅游合同的双方是无法预见的,后续疫情的发展也是并非合同双方可以避免的,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突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等情形均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但对于最后一点不能克服的构成要件,只有当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不可抗力。对于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旅游者不能满足不能克服的构成要件,不能单一的就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不可抗力,而应该考虑情势变更的适用,所以究竟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适用情势变更,应该根据疫情影响的不同地区、不同的合同内容、不同的履约方式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如何应对和处理?


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该《通知》以发布时间为分界线,区分了尚未出行以及已出行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从而导致了旅游合同的两种不同法律后果,即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以及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在2020年1月24日前已经出行的旅游团队,可以按照旅游合同继续履行,但如果疫情严重影响了行程或合同履行的,应当考虑适用情势变更来处理。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情势变更的规定,即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后,双方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比如更改行程等方式来避免受到本次疫情的影响,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同时,在2020年1月24日前尚未出行的旅游团队,因《通知》的发布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可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不可抗力的规定,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针对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旅游合同约定的费用分类、旅游方式以及旅行社与地接社的合作方式等情况而定,但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证据证明,未提供则由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通常来说,已经支出的签证手续费、保险费用是无法退还的,酒店、机票、门票等费用需要根据相关退费规则来确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滞留于途的旅游者,则应依照《旅游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即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另外,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前,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也决定,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这对于尚未出行的旅游者来说,尽可能地降低了其经济损失,但在此之前已经支付且无法退还的旅行者来说,其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然发生,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的纠纷,双方应秉持诚实守信、友好协商原则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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