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是个艳阳高照的日子,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终于对兰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兰某一扫往日的抑郁,满脸笑容步出看守所大门。我们这起历时8个余月的辩护工作圆满地划上了一个句号,作为承办律师,我们的心境亦如这冬日的阳光,暖暖的。
2019年端午节前,兰某的长子小兰辗转找到了刘晓红律师,当时的他已与另一律师事务所解除了委托关系,忧心忡忡寻找心目中值得信任的刑事辩护律师。此时兰某已经被批准逮捕了。我们在听取小兰的案情介绍后,倍感蹊跷:被害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而致害人却未受追究。
接受委托后,在刑辩部主任律师周九华的带领下,我们有序地开展会见、阅卷和证据甄别等工作。
因同村村民严某在村的微信群里发了诋毁兰某的话,2018年农历正月初三,兰某的儿子找严某理论,让其道歉。之后二人产生肢体冲突,中途严某亲戚熊某参与一起殴打兰某的儿子。经同村村民告知,正在村边水渠洗菜的兰某连忙赶到事发现场相劝,后兰某被熊某等人打伤,造成兰某右手手背粉碎性骨折、鼻梁骨骨折。兰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十多个同村村民三次举报兰某恶势力犯罪。2019年3月17日,宜春市公安局扫黑办收到中央巡视组扫黑办转来的关于“兰某是河南村宗族黑恶势力的大家长,长期霸占村民土地,侵占集体资源,雇佣社会人员殴打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举报信,交转奉新县公安局核查,要求区别有无犯罪嫌疑后分四类结果做出核查结论,形成核查报告并上报。2019年3月18日,奉新县公安局收到宜春市公安局扫黑办下发的线索。同日,奉新县森林公安局罗市派出所以“初步对村民进行询问了解,兰某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我所拟作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为由,决定对兰某立案侦查。2019年4月19日受案审批并下达《立案决定书》。2019年4月21日奉新县公安局民警将在浙江义永康某公司打工的兰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抓捕并押解回原籍。2019年5月28日兰某被批准逮捕。
2019年6月7日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兰某,对案件存在的疑点进行梳理,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我们认为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表达建议检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及时的案情沟通非常必要,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承办检察官的办案思路,为实现辩护目标夯实基础。
与承办检察官交流后,我们深深感受到本案的特殊性,是上级扫黑办交办案件。除非我们提交有力证据,否则检察院很难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2019年是全国扫黑除恶的攻坚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事务比较多,造成案件移送相对较慢。直到2019年8月初,公安机关才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精读案卷后,形成了达7页近3000字的《阅卷笔录》。通过证据的比对,我们注意到本案很多巧合是耐人寻味的!比如举报人向上级扫黑办举报的时间非常微妙: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23日,即兰某被打伤鉴定伤情后不足1个月。我们通过走访,对举报人的身份关系进行梳理,发现举报人的身份非常特殊:他们竟然是打伤兰某父子的熊某、严某及亲属。我们将其亲属关系一一列明,分别提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公安机关据此对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列明的9起寻衅滋事事件,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证实。于是,我们向检方提交了第一份律师意见书,并提交了一份举报人关系表,列明34位举报人之间的亲属或利害关系,明确指出举报人名单表面上看人数众多,实际上就是几家亲属组成,并且举报人中有的是行凶者本人,有的是行凶者的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严某、熊某及其亲属作为举报人或作为证人作出不利于对被告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应采信。
另外,根据待证事实,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兰某与集体山场权属争议在举报前几年与村小组已达成协议处理完毕,该纠纷并不存在。且实名举报人是协议的见证人、在场人、知情人,协议书上赫然有他们的亲笔签名!可见举报人是明知事实而故意陷害兰某。
经过一番抽丝剥茧的案情分析后,更加证实了兰某是被冤枉的,增强了我们对本案辩护的信心:本案本质上是施暴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颠倒黑白,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充当举报人,欺骗中央及省、市扫黑除恶巡视组,向其报假案,将一个久居外地的打工者捏造为所谓的地方黑恶势力。因此,建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力排不实举报,匡扶正义,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依法对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看了我们写的相关材料后,赞许地说,“刘律师,你们办案真仔细,把人物关系梳理的像在写《红楼梦》一样!”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延期羁押后,我们递交了数份证据,多份《律师意见书》,检察院终于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兰某被释放的当天中午,兰某热情邀请刘晓红律师与其家人相聚,以表感谢。兰某兴奋地告诉刘晓红律师,与其同监舍的人都不敢相信他这么快释放,提早回家过大年了。兰某要求刘晓红律师与其及家人照一张合影。兰某双手分别挽着家人,笑得很开心……
为了这一天,周九华律师、刘晓红律师及刑辩团队进行了数月的艰苦努力,虽然费时较长,但正义只是有点迟到,终究已经到来。刘晓红律师感慨地对兰某说:“帮你洗脱了冤屈,将你无罪释放,这不仅是律师的胜利,也是法治的胜利!”
有句话说的好:“你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我们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不仅要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更要成为公平正义规则的推动者和呐喊者。无愧于为生命和自由辩护的职业——这就是我们律师的价值!
特别鸣谢: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宜春市十佳检察官——张专委,他为人谦和,在全面核查证据后,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协调各方,匡扶正义,公正地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终结了一起冤假错案,成全了天下苍生阖家团圆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