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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克疫专刊丨疫情期间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应对指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造成重大影响。疫情发生以来,国内各省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及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疫情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多个政策性规定。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望能够给企业在应对疫情防控而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帮助和参考。

一、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一)劳动关系问题

1、疫情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结论:视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资待遇问题

1、疫情期间,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期间,公司是否可以因不能提供劳动停发工作报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问题)

结论:不可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而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问题)

结论: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31-22日)及工作期间(23-29日)如何支付工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及政府发布延迟复工通告期间的劳动者工资问题)

(1)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2)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可以复工的企业,那么此期间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另一种是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即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相关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各地复工时间规定有不同的,以各地规定为准)。

4、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结论: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现行政策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因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5、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二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认定问题

1、在什么情形下员工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被认定为工伤?(因履行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的工伤认定问题)

结论;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认定)

结论:是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要件,但是应注意的是,新冠肺炎并不必然总是构成不可抗力,仍需根据疫情发展阶段,并结合合同本身性质、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等具体案件事实分析定论。

2、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但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根据合同法规定,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3、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以及解除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民法总则》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要件之一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民事义务)”。因此,在认定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基础上,还必须证明疫情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才能发生免责或部分免责的法律效果。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税收及金融法律问题

(一)税收方面法律问题

1.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通知》指出,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2020年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政策,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4日出台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金融方面的问题

1.受此次疫情影响,多数的企业无法按时恢复生产,对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生存发生困难,一些员工面临失业的危机,对此,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亦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此,如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会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4日出台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规定: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1月31日两份文件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金融机构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具体而言,各个银行可能略有差异。比如建行“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企业要与贷款银行多做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利息减免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2)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刑事法律风险

1、企业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若贵单位有部分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因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2、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绝隔离怎么处理?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隔离和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员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依法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员工在疫情期间编造和传播谣言,如何处理?

员工在疫情期间若有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将谣言信息予以删除,并对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将其踢出相关微信群,若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向公安举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企业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吗?

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涉医疗物资企业经营不合格医疗物资,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企业对公民疾疫信息泄露,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诉讼活动法律问题

1、疫情期间诉讼时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而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在因疫情引起的限制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都将受到保护。企业的诉讼权利都将受到保护。

2、疫情期间的诉讼程序期限问题

诉讼是复杂的法律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存在诸多期间。这些期间广泛分布于诉前的辅助活动至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活动或者审判监督活动。一旦超过期限,相应诉讼权利会消灭或被限制,导致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当事人确因疫情耽误出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等期限的,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鉴于此,企业应注意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及时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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