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疫情突如其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封城封路,各行各业延迟开工,甚至停工停业,对疫情控制时间的无法确定,给各企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困难,有些可能正处在充满危机的环境中,是增长已经陷入停滞的行业。2月8日,王思聪一次消费250万的北京K歌之王发布了“因疫情影响持续闭店使公司现有财务承受巨大压力,公司决定于2020年2月9日与全体200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消息,并表示如以上方案有超30%人不通过,公司将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如果企业因疫情而长期停工,财务承受巨大压力的,企业是否能与员工“中止”劳动合同来止损企业经济的进一步消耗呢?笔者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
劳动合同中止应包括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双方发生了暂时难以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事件,其不履行劳动合同非因其主观故意;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然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
二、劳动合同中止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采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没有劳动合同中止问题的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却存在诸如试用期遇上医疗期、试用期遇上超过一定天数的其他假期、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自由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情形。因此,虽然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规范,但在部分省市的《劳动合同条例》中却已有所涉及。
三、关于各省市出具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归纳
基于实务中常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因各种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履行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当前部分省市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规定整理转自“劳动法行天下”作者郑新战)
1、上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施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山东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施行日期:2013年10月1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3、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4、天津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的;
(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8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
注:尚未通过实施,只反映立法趋势
第67条【劳动合同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7、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号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病假期间能否从试用期中扣除?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8、山西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生效日期:2010.01.01)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9、安徽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生效日期:2004.05.01)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生效日期:2005.05.01)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上述各地方涉及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制度,可以总结出该制度适用的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结合国家及地方规定分析,因本次疫情长期停工的企业,能否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实务适用问题
曾经《劳动合同法(草案)》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都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作出过规定,但因种种原因,最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都没有予以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并未被采纳。因此,虽部分省市出具了相关规定,但实践适用中仍存在许多争议,笔者对此问题仅为个人观点:
(一)是否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可以,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兼具人身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但也是民事意义上的合同,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中止应给予充分尊重,遵守合同双方自洽、公平原则。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针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突发事情通过协商的方式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达成书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的,笔者认为可以看作是劳动合同内容的更改,其效力应是有效的。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作为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单方中止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理由如下:
1、此次突发疫情虽符合合同法、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对于如何认定符合“不可抗力”已有许多文章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笔者不在此赘述),但是劳动合同是兼具人身性的特殊民事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劳动合同的中止会引发许多其他问题,如劳动报酬是否支付、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劳动年限如何计算等。用人单位仅以不可抗力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在上述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可能会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触发更多的劳动仲裁纠纷。
五、结语
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采纳,仅部分地方省市出具《劳动合同条例》中进行了规定,致使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变得残缺而且缺乏统一,但现实生活中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会碰到因客观原因而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情形,且这些情形是长期、大量存在的,例如此次突然的新冠肺炎疫情,许多企业可能面临长期停产的现状。那么,借此次疫情的突发,是否可以证明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对于现实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而法律上如有明确细化的规定,是否会使得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能平衡用人单位的现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