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专业分享

【京师南昌】克疫专刊丨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下所涉刑事罪名探析

截至2020年2月10日,现有确诊病例数超4万例,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击疫情行动中,在这特殊时期,仍有逾越法律红线阻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发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下发生的真实案例,我们一起探讨所涉刑事罪名。

01

01 感染新冠肺炎者瞒报,不报病情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2020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涂某、涂某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涂某长期在武汉工作,1月21日,其驾车从武汉出发, 于1月27日回到老家,涂某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向所在社区登记备案,隐瞒其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而且擅自外出活动,其父亲涂某平编造虚假时间信息,隐瞒涂某真实行程,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8日,张某某(男,42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张某某系长期在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于1月15日独自驾车从武汉回老家后,自感不适及乏力。随后几天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经历,去居住地卫生所、医院就诊。其行为造成多人被隔离观察,社会危害性极大。


律师解析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02 感染新冠肺炎者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的,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2020年2月3日,余某涉嫌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余某自1月21日从湖北省襄樊市驾车返回老家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欺骗调查走访人员,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即使在被收诊和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2月4日,郦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郦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老家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造成严重后果。目前,郦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被隔离收治。


律师解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03

03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检查,妨碍公务,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2020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乘坐他人车辆行至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詹桥镇路段,犯罪嫌疑人陈某见有堵车情况及工作人员检查,内心烦躁,突然下车用脚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挥部执勤车辆。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陈某极力反抗,咬伤一名工作人员右上肢,踢伤另一名工作人员腹部,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后陈某被增援的民警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一名工作人员两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三级。2020年2月7日,湖北咸宁市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妨害公务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解析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4

04 在防疫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防护用品,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2020年2月4日,某地破获首起跨省区销售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获假冒3M品牌口罩2.1万余只。据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因受疫情影响,市场口罩紧缺,其为牟取暴利,伙同李某章,罗某毅等人,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卖家,以每只2至3.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3M品牌9001型号(无空气阀)和9002V型号(有空气阀)口罩,分销到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目前,涉案的2万余只假冒口罩被市场监管局查扣,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解析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5

05 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严重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某地,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挖断村庄道路,以阻止走亲访友串门子。


律师解析

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严重破环交通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119条之规定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6

06 故意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吐口水或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2020年1月30日0时15分,柯某的岳父(68岁)因病毒性肺炎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柯某已被刑事拘留。


律师解析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撕扯医务人员口罩、吐口水等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故意威胁、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罪、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7

07 违反国家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2020年2月4日,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非法经营口罩案,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查证已经销售的口罩50000余个,涉案价值20万元。经调查,嫌疑人以1.2元/个价格购进普通口罩5万个,再通过微信层层销售,最终售价系正常近10倍。嫌疑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数额较大,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律师解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08

08 编造、散播疫情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何罪?



案例

2020年2月7日,有人冒用某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名义,伪造政务新媒体“某市发布"微信页面截图,在网上散播“某市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等虚假信息。某市新闻宣传、网信、公安机关等部门立即开展工作。2月8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平(男,27岁)抓获。经审讯,赵某平对其2月7日故意炮制“权威发布!某市延迟本市企业复工!”虚假信息,并发布至多个微信群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赵某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解析

冠状肺炎疫情期间,编造、散播疫情谣言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起努力,战胜疫情!

加油!

联系我们:0791-867366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7楼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赣ICP备18009426号-1 技术支持:易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