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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克疫专刊丨PHEIC的分析及外贸企业应对措施

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 )。什么是“PHEIC”?认定“PHEIC”的程序是怎样的?构成“PHEIC”后对外贸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外贸企业如何更好应对“PHEIC”?本文一一为您解答.


《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1)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

(2)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据此,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或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且该事件须经WHO依据IHR来确定。

在认定“PHEIC”的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通报,二是评估,三是决定。


IHR将缔约国国家监测系统发现的事件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寻常或意外的并且可能具有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应当予以通报”的事件,包括“天花、由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新亚型病毒引起的人流感、SARS”。第二类是“已证明能够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并能在国际上迅速传播”的事件,包括“霍乱、肺鼠疫、黄热病、病毒性出血热(埃博拉热、拉萨热、马尔堡热)、西尼罗热、引起国家或区域特别关注的其他疾病(如登革热、裂谷热和脑膜炎球菌病)”。第三类是“其他任何可能引起国际公共卫生关注的事件”,包括“那些原因或起源不明的事件以及不在上述两类所列事件范围之内的事件”。此次在中国首先爆发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应属于第三类。详见下附件:

 


据此,在确定为“PHEIC”之前,中国所做的工作就是向WHO通报,并持续报告疫情的相关情况。

对事件的评估,应由总干事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the Emergency Committee,EC),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成员是缔约国(中国)提名的专家。随后缔约国可向EC陈述意见和建议,会议结束后,由EC提供会议进程和讨论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最后,总干事根据EC提供的报告和建议,决定事件是否构成“PHEIC”并采取临时建议。


依据IHR第十五条 临时建议1. 若按第十二条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2.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3. 临时建议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临时建议中有两类,一是针对人员,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建议缔约国采取如下措施:(1)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2)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3)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4)需要做医学检查;

(5)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6)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7)对疑似患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8)对疑似患者实行检疫或其他卫生措施;

(9)对确诊患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10)追踪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接触过的人员;

(11)不准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入境;

(12)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13)对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


二是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可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1)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2)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3)实行检查;

(4)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5)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包括病媒和宿主;

(6)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尸体(骸骨);

(7)实行隔离或检疫;

(8)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9)不准离境或入境。


在疫情被评价为构成“PHEIC”的情况下,外贸企业或多或少都会被影响,最为直接的可能就是缔约国增加了对我国人员和出口产品的检查,有的甚至会直接解除合同,取消订单;另外,现今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中国更是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在《关税贸易总协定》下,第20条(采取某些商业限制措施的根据)(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要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不排除某些国家会采取一些贸易限制措施。


结合IHR相关规定和附件以及我国法律,对相关外贸企业建议如下:

一、及时了解相关国家政策,关注政策资讯。

二、严格落实卫生措施:在现阶段,外贸企业更加要注重产品质量和清洁工作。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做好人员和产品的消毒清洁。

三、了解国内相关政策,若遇履行不能,积极向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在2020年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四、承运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书以及配合检查,承运人应积极配合缔约国当局提供卫生证书、海事健康申报单等证书。

如IHR  第一节 交通工具运营者1.交通工具运营者应为以下活动提供便利:

(1)检查货物、集装箱及交通工具;

(2) 乘员的医学检查;

(3) 根据本条例采取其它卫生措施;以及

(4) 应缔约国要求提供相关的公共卫生信息。


2. 交通工具运营者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证书或海事健康申报单,或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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