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国务院及两高两部、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该部分文件的出台对全国各地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企业也面临着工资发放的难题。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问题作出分析解读,以供参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延长的假期应为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前述三种工时制度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延长假期期间未上班的,不扣发工资,企业亦无需额外支付工资。如员工在此期间上班,则视为休息日加班,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对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扣除延长期限后,超过周期部分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3)对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工资可正常发放。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一) 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 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法定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21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方政府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相应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事项发出通知。该延长期间也应认为属于休息日,相关的工资发放问题与上述规则相同。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按上述方式支付工资,企业一方压力较大。因此,目前存在“劳动关系因不可抗力中止”的观点,即:对于未上班的员工,相应扣除工资;对于上班的员工,正常支付1倍工资;对于2月8日、2月9日两个休息日上班的员工,如不能调休,则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企业因此次疫情而停产停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无论员工是否正常提供劳动,都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才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以及对工资支付作出调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注:企业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持续停工停产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其中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新冠疫情所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和“非典”等疫情的情形无根本区别,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项制度,此次新冠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且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仍将存在争议。根据查询各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条例,部分地区对合同中止事由作出了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第26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 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 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 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24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 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注:未涉及地区暂未对劳动合同中止情形作出规定。
(一)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调整工资发放规则,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1)本地区所实施的劳动合同条例是否对因不可抗力中止劳动合同作出规定;
(2)如地区所实施的劳动合同条例未明确,在允许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因不可抗力中止劳动合同作出约定。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对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则作出调整。
(二)对于无法以不可抗力为由暂时调整工资发放规则的企业,可采取以下途径对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则进行调整:
(1)与企业员工逐一协商,并针对疫情停工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签订专门的《补充协议》,明确在此阶段的工资发放规则,同时留存备案;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工资支付情况签订《工资结算确认单》,其中应当明确工资构成,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备案。
前述两种方式旨在降低企业风险,选择适用时仍需慎重。
在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企业员工可能因为以下几种情形未到岗:
(一)复工后,企业或员工要求隔离,或因地区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
(二)员工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强制隔离无法及时返岗;
(三)企业复工后,员工未及时返岗且未说明或拒绝说明情况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可通过安排年休假方式解决,没有年休假或年休假已休完的,可按事假处理,不支付该期间工资。
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外,根据人社部于2020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空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器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因此,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该员工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于第三种情况,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返岗并要求其说明未返岗原因,员工仍拒绝返岗且不说明原因的,企业可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返岗,如当地因疫情防控严禁外出、列车停运等原因,企业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参照情形一处理工资发放问题。
新冠疫情期间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逐步显现,企业在防范疫情之余应当妥善处理所面临的用工问题,以降低企业风险及损失。本文观点仅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不应视为针对某具体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组织开展在线职业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职业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免费培训。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