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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享丨京师律师在疫情期间给您的法律风险提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在疫情严峻时刻,总有些不法分子散播谣言,哄抬物价,瞒报疫情,漠视生命健康,挑战法律底线。因此,引导市民朋友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京师南昌律所就实务经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疫情期间的注意事项做法律提示,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


01 面对疫情,保持理性,不信谣,不传谣


灾难性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总会出现一些谣言传闻蛊惑人心。谣言危害极大,误导人们的应对行为,引起混乱,影响极坏。在疫情期间,请广大市民朋友不仅要做好个人防护,更要理性对待各类新闻消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主动拒止谣言。不在微博上、微信群、朋友圈等公开社交网络场所或其他媒体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相关信息。否则将涉及法律风险。2020年1月23日下午3时30分许,安义县鼎湖镇板溪村违法行为人余某芬,用手机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马上封城安义”。这条虚假信息很快在全县广泛传播,造成广大群众心理恐慌,产生了恶劣影响。1月26日下午,安义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余某芬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病毒携带者不上报或者隐瞒逃跑,可能涉嫌犯罪


广大市民应对新型冠状肺炎应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等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不得故意隐瞒。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现已收治隔离)驾驶湖北籍车辆回上饶市过年,未主动按要求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返乡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3 疫情防控时期更要遵守公共秩序


现在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朋友应在就医时保持理性,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尤其是医疗场所公共秩序。在这非常时期,我们更要坚决抵制医闹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也会触及法律底线。2020年2月1日22时许,新余市罗坊籍男子刘某伟将其母送到新余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时,认为当值杨姓医生未及时为其母诊治用药,多次无端指责杨姓医生,用手机对杨姓医生进行近距离拍照摄像,还对正在就诊的患者进行驱赶,在医院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2月2日上午,分局办案民警在得知刘某伟接受完医院检测结果为阴性后,立即前往市人民医院隔离区,将其传唤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刘某伟处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可言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04 切勿哄抬物价,销售伪冒假劣产品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广大经营者更要遵守市场秩序,良善经营。切勿囤积商品、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切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口罩等产品。正值抗击疫情严峻时期,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将会对医护人员以及广大市民的健康造成无法估计的后果,且该行为还会触及法律底线构成犯罪。1月27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西浩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信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且该药店经营者在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1月20日对销售的三款口罩分别加价32%至68.9%。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浩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信店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拟共处罚款合计300.5万元。(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相关法律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05 不要聚众赌博


疫情当前,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应积极响应号召。不聚会,少出门,做好防护措施。更不要聚众赌博,该行为不仅对疫情传播起到加速作用,同时也可能会构成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1月28日下午,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副局长黄小兵、水西派出所所长胡勇在进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途中,发现水西镇桐林村委桐林新村一单元地下室有人聚众赌博。现场缴获赌资2750元。(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聚众赌博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就会依据上述法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06 各企业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要提前复工


在非常时期,防范疫情是当前最重要、最紧急的任务。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企业不能因小失大,置员工生命健康于不顾,私自开工。不仅面临传染与被传染的风险,也会因此受到惩罚。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2月1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07 禁止擅自阻断交通


市民朋友们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一定要采取正确的方式隔离病毒。像在村口拦路设卡、堆土方阻断交通、封堵武汉返乡人员住宅等“防控”措施都可能涉嫌违法。我们共同的敌人是疾病、是病毒,而不是武汉人。”连日来,一些地方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诸多有力措施,但也发生了一些不理性、不合法的做法。防控疫情应当理性科学,防控手段也要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可以采取封锁、隔离措施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不得非法拦路设卡、阻断交通。如果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非法封堵住宅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和侵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 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面对突发事件可采取隔离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但应当经合法程序并采取合法方式,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公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积极应对合同中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审查《合同》中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根据所在地的疫情发展情况,及自身的安排,确定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一方无法按照合同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建议立即向对方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及自身所受影响明确告知对方,请求对方的理解,将疫情按照“不可抗力”对待,并积极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延长履行期限;

(2)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如果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合同标的的时效性较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建议立即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争取无责解约。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09 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10 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工资照发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江西省人保厅发布的《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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