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专业分享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诉讼保全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除了传统的房产、机动车、账户存款外,股权(股份)、应收账款等新型财产性权益已日益成为债权人关注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开募集股份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以非公开募集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方面有着完整的公示程序。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和股权流通管理机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故本文主要探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程序。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可以通过质押来实现物权的流转。如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通过托管、清算、结算三位一体的清算体系进行股权出质来实现物权的流转。然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票未上市,也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其股权流转程序明显不同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当需要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诉讼保全时,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的混乱现象,进一步厘清这些乱象对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保全的困境


第一、股权质押登记依赖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由于不是通过第三方登记,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为将来的股权转让、诉讼保全争议埋下了伏笔。

第二、全国产权交易中心制度不统一,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间未实现互联互通


目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体制基本属于当地体改部门管理,托管机构大多由各地方立法自行指定,包括工商系统、政府其他部门、证券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随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融资难题,先后成立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机构即产权交易中心(又称“四板市场”)。如北京、上海、厦门、南昌、乌鲁木齐等。这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冻结、过户交易等均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然而,由于这种制度的形成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之间还未实现互联互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一般都在相应的省级托管登记中心。而一旦被执行人持有的是外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诉讼保全只能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托管中心采取冻结措施。


第三、工商管理机构不能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有效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八项强制登记信息。此一规定未将非发起人股列入登记范围,或许是考虑到非发起人股东数量可能很多,无法进行登记管理,尤其是成立较长时间的未上市股份公司。这将导致工商管理机构不能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有效管控,为后续诉讼保全的协助执行争议留有余地。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保全的应对策略

第一、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所持股权情况


一是弄清股权本身的性质。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是国有股、法人股还是外资企业股、是否已经设定担保等。二是弄清股权的实际登记管理机关,比如工商部门、证券交易部门、产权交易部门等。三是熟悉股权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基本信息。四是摸清保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并制定相应对策。


第二、请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


一是要向该非上市股份公司确认被执行人股份凭证记载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该公司不能提供股东名册或者股东会议记录,可以请求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开出的证明文件。二是要注意对该股份的两个方面的控制,即该股份的持续分红和转让。要明确禁止非上市股份公司向被执行人发放股息或红利,禁止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被查封冻结股权的转让手续,禁止其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三是要注明其他法院查封的信息,如首次查封等。


第三、争取股权托管登记中心的协助


一是要加强与当地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如股权交易中心)的沟通协调,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二是要对股权交割的过户登记及托管股权进行冻结。三是要查清当前查封的信息。


第四、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


一是要向股权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公示通知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若工商管理机构拒绝对于该类型的股份进行查封冻结,需要与其耐心沟通,确保送达。二是要请协助执行的工商管理机构将协助执行文书放置于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档。三是要请求执行法院备注送达信息。

联系我们:0791-867366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7楼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赣ICP备18009426号-1 技术支持:易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