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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享丨康得新事件背后的十五万投资者何去何从? ——律师奉上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攻略



背景:昔日市值一度高达千亿的“白马股”康得新复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正处于造假风波的风口浪尖,被爆连续四年亏损、虚增利润119亿、百亿资金去向不明。随着证监会抽茧剥丝般的立案调查,其将成为A股史上最大的业绩造假者。一旦造假事实确凿,已经被挂上“*ST”帽子的康得新将独自游走在退市的边缘。然而在这起康得新造假事件的背后却是十五万投资者的惶恐不安与不知所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也就是说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即是股民索赔启动之日。那么对于十五万投资者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将如何进行诉讼索赔呢?对此,笔者以此为契机梳理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为投资者奉上索赔攻略。


一、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


1.原告的诉讼主体的范围

根据《若干规定》,投资损失计算的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的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从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康得新从2014年年报开始,就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4月14日是2014年年报对外发布的时间。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在2018年10月29日以及2019年1月23日,*ST康得新分别公告,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当于被动揭露。因此下述股民是可以作为原告提出索赔要求:

(1)在2018年10月28日前买入且在2018年10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得新的推定受损投资者;

(2)在2019年1月21日前(含当日)买入康得新股票,并在2019年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推定受损投资者。

2.被告的诉讼主体范围

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具体到康得新事件,可推定受损投资者不仅可以将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王瑜女士、张丽雄女士列为共同被告,还可以将徐曙等25名管理人员以及出具涉事审计报告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确认管辖法院


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ST康得新注册地与办公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由此依据该规定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据材料


股民需要准备如下证据: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

2. 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3.证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包括纸质材料或电子材料);

4.证券营业部开具的历史成交情况表;

5.其他可用于证明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四、可索赔的范围、计算方式及标准


根据《若干规定》关于损失认定之规定,分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活期利息。

关于投资差额损失,对投资者发生于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的买卖股票行为,如果投资者在该期间的证券买入平均价与其卖出平均价或基准价之间存在差额,该差额部分即投资差额损失。

关于证券买入平均价的确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买入证券平均价格,系指投资人买入证券的成本,由此,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示之前,即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而收回的相应资金,属于投资者提前收回的投资成本,应当在总投资成本中予以扣除。

关于如何计算差额损失,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实际证券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


五、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起算。也就是说在康得新事件中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证监会公布对康得新决定处罚之日起算,即2019年7月5日开始起算。

在康得新事件中,由于其内部营业管理之混乱、资产情况之糟糕,加之证券民事索赔涉及的民事主体繁多、案情纷繁复杂、诉讼时间跨度较大等因素,导致广大股民索赔之路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获得索赔的胜诉判决的案例也不占少数,例如: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从证监会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康得新事件性质是极为恶劣的,其实际已连续四年亏损,退市的可能性是极大,对于之后启动破产程序几乎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就需要广大中小股民抓住此次机会,通过启动诉讼程序获得索赔款项,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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