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专业分享

【京师南昌】分享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如何认定》 ————致处在离婚迷茫当中的你

听黄律师娓娓道来......

(希望能耐心仔细地看完,我相信你肯定会有收获。)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如何认定》————致处在离婚迷茫当中的你


一、导读


笔者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经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离婚问题,导致笔者曾一度怀疑婚姻、恐惧婚姻,“出轨”“家暴”等字眼时常在笔者脑海里徘徊。在离婚问题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咨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是婚姻家事领域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



在准备阅读下列文章时,建议心灵脆弱的人备好一包纸巾,因为案例当中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引起你强烈的共鸣与不满,笔者内心不希望发生比悲伤更悲伤的故事,本文写作的目的旨在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致处在离婚迷茫当中的你......


二、案例


1.(2017)辽0682民初2044号


(1)案例概要:


2012年12月12日,栾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后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9月29日,刘某父亲出资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栾某和刘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共有情况为刘某、栾某夫妻共同共有。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起诉离婚。


(2)法院判决


原告栾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抗辩系其父亲出资购买占用应归其父亲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经审查,涉案房屋系被告刘某父亲刘某在原、被告婚后出资购买,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的名下,所有权证书明确载明“刘某、栾某夫妻共同共有”。被告父亲刘某购买该房时并未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被告刘某一人,故该出资和所有权登记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林业局住宅楼号的房屋应为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和出资情况及照顾妇女权益原则,该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栾某房屋折价款60000元折价款。

     

2.(2017)川16民终850号


(1)案例概要:


陈某与罗某为夫妻关系,婚后一直没有房屋居住。特别在女儿出生后,罗某某出于对孙女的关爱,出资为陈某和罗某购买房屋。尔后,由于陈某和罗某夫妻感情不和,罗某采取起诉离婚之后,向罗某某出具了用于购买房屋资金的借条,并且签字。罗某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借款。


(2)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上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款。陈某主张案涉款项系罗某某赠与夫妻双方,案涉借条均是伪造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罗某某提供了借条和部分交付凭证,罗某对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且陈某未充分提供证据推翻该借条的真实性,故对陈某提出的案涉款项系赠与款,案涉借条系罗某某与罗某父子伪造借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负有偿还义务。

理由: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认定赠与的事实应高于一般标准即父母出资没有明确出资性质时,子女应当举证证明该款项系赠与,如果证明不了,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借款行为。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除书面明确表示借款外,应当认定为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应当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理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的这种行为建立在血缘或姻亲的关系之上,并且具有强烈的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除书面明确表示借款外,应当认定为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父母是全额出资,则应当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理由:父母如果是全额出资,那么整套房屋都由该父母支配,房屋如果又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如果是部分出资,则实际上父母对该房屋没有支配力,只是赠与出资份额。


四、笔者观点及理由


1.笔者观点: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

首先,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明确表示为借款,则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并且借款的用途是购买房屋,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则应当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最后,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资、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双方或子女的配偶名下,则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主要理由:

第一,如果明确约定出资为借款,则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父母的借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律上意义而言,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不属于抚养义务,相反,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从伦理意义上而言,父母为自己子女支出大额资金可能是他们多年乃至一辈子的心血,他们今后也要生活。如果被轻易认定为赠与,如果子女将来不履行赡养义务,则很容易使父母陷入经济困窘之境地。

第二,赠与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只要赠与人的赠与表示被受赠人接受,赠与合同即生效,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也不以交付为要件。父母如果是全额出资,则意味着父母对该房屋具有支配力,父母可以任意选择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如果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实质上就是该支配力在物权法上产生的效果,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全额出资加上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两者合一,就是父母赠与自己子女房屋的意思表示。

第三,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资,则意味着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任意选择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具有被动性。在这种情况下,父母部分出资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给谁,房屋登记在谁名下与该出资份额无关,因为该出资份额并不能支配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四,父母部分出资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不会有失公平,因为我国《婚姻法》的基础就是婚后夫妻财产原则上共同共有。如果夫妻之间离婚,法院对于分割用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房屋判令给出资父母的子女,然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子女的配偶作出补偿。


五、律师支招


1.如果父母是想将出资款借给子女,但是又碍于情面不知如何向子女的配偶开口怎么办?

父母在出资时可让自己的子女写一张借条,并且无须告诉子女的配偶,或者是父母在转账时备注借款信息。

2.如果父母只想将出资款赠与给自己子女,但是又怕子女配偶有意见怎么办?

最好的办法是父母全额出资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父母全额出资有困难的话,父母可与自己子女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明确将出资款赠与给自己子女。

3.如果你还有问题怎么办?

可以拨打黄律师电话13979869383。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联系我们:0791-867366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7楼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赣ICP备18009426号-1 技术支持:易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