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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享丨离婚案件索引

自五月份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值班时起,虽然值班时间不长,但大部分人咨询的问题种类大体相同,这里就其中诉讼离婚做一份材料引得,方便当事人查询。


离婚案件提供的材料:1、起诉书(起诉书须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以及抚养费用;请求法院分割财产的,在起诉书后附财产清单并确认标的额。)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当事人主体适格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复印件)

4、证据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特殊规定: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不予受理),女方可以提。

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情形(a、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成长有利;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的;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可行准许。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至十周岁的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从对子女有利的角度进行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

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财产总额≤20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总额〉20万元,案件受理费=(标的额-20万元)*0.5%+300元。

一审时限: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特殊可延长。

一审:1、向原告递交起诉书及相关材料;2、法院立案庭审核材料,法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受理的理由;3、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十五日作出书面答辩;4、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调解、双方总结)5、法院送达判决书或调解成功的送达调解书。


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草案:新增1个月的冷静期目的在于缓和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的现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无效的婚姻: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近亲结婚;4、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民法典草案)

注: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置。


财产:1、夫妻双方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规避法律的无效。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g、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4、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方便。

离婚补偿金:(前提: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金。列如:全职太太。具体操作时考虑的因素:a、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有形的财产、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例如:文凭、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b、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可参考市场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值、雇佣他人劳动所值);c、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离婚赔偿金: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2、受害方遭受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3、请求人无过错。(可提供的证据: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 共同生活的证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左邻右舍的证词、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如: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3、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4、抚养子女、赡养老人;5、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6、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7、协议约定的共同财务;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赌债等不属于共同债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里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实践操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个人观点:实践中,为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先进行诉前调解。此时当事人有任何问题或者想法应当多和法官沟通,方便法官理解当事人的不便之处,才能更妥善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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