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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享丨法律在身边一 女子从酒店客房窗户跳下去所延伸出的各种法律关系及赔付处理

身边见闻:2016年3月25日清晨,一声巨响惊醒了在赣州的梦中人我,笔者瞬间没了睡意,只听到一女子大声喊叫并伴随着砸玻璃的声音。天啊?发生啥事了?瞬间懵了。走到窗户旁边瞅了瞅,只看到窗户对面的大马路上,好多行人在观望,只听一人说,赶紧报警,酒店窗户上挂着一个女的,正准备跳下来,赶紧来人呀。而后通过与酒店工作人员的交谈得知,正是住在我隔壁房间的女子砸了酒店窗户玻璃,一直在窗户上挂着,随时准备跳下来,酒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警了。幸好女子最终没跳下来,房间里面是一男一女。而且停在酒店门口的几辆车均受损了,酒店窗户玻璃碎后散落车主车上了,车辆表面及玻璃均有划痕。酒店工作人员正安抚车主及处理赔付事宜。

                 


法律评论:就此次事件,我仅从各种法律关系出发,发表自己的见解。第一,若女子从酒店七楼住处窗户上跳下来,酒店是否要担责?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承担赔偿义务。”故应该先看酒店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酒店窗户只有中间一格可以向外推开20厘米左右的缝隙,除非故意敲坏玻璃,否则不会产生坠楼的危险。至于是否需要在窗户上加固护栏,这并不是硬性要求。酒店在发现女子准备跳楼的时候,及时报警,及时派人处理此事,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而且该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心一意寻死,自己主动砸破酒店窗户玻璃,其自身应承担责任,酒店并不担责。


同时,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制的放大为有损害即应赔偿。由此安全事故,引申出来的是酒店的安全防范意识。作为酒店经营管理者,应加强防范意识,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若女子真的从酒店七楼住处的窗户上跳下来了,同室男子是否要担责?在酒店房间这种特定密闭空间里,若男子明知女子有跳楼倾向及砸玻璃跳楼的行为,仍不予以制止,不予以施救,则明显是男子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若女子最终跳窗自杀,不管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还是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男子对女子的最终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男子需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停在酒店门口被楼上碎玻璃砸中的车辆,由谁来赔偿?若车主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另若不报保险,毫无疑问该女子应赔偿车主。若该女子最终死亡了,女子有遗产的话,则应由女子的继承人支付该笔赔付款。

                


写法律见闻的初衷:一件事情的发生,往往引发社会个体不同的思考,代表着社会职业人不同的思维方式及思考问题的不同切入点。往往保险公司的人思考出发点是受损车辆是否可以报保险以及报保险对于下一年保险费率增减的影响;作家的关注点在于挖掘写作素材,往往感兴趣的是女子与男子复杂的情感纠葛;那么问题来了,作为律师,法治社会的践行者,我们一般是从不同法律关系出发,思考因一侵犯行为而引发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赔付事宜及后续处理事宜。  

       

          

人文关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并不高。离开了你,世界照常运转,所以不管是冲动的你,还是崩溃的你,此刻请铭记,有生命才有后续,生命没了,什么都没了,冲动是魔鬼,请冷静处理身边的事情。忽然想起苏轼的一首词,“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以此勉励各位社会人,一生有风有雨,不用怕,有悲伤有崩溃,这都是暂时的,无需太过钻牛角尖,跨过去了,潇洒终身,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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