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专业分享

【京师南昌】分享丨代驾员开车遇交通事故,这“锅”谁背?

代驾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让别人代为驾驶,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一种行为。代驾是因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纳入刑法以来在我国出现的新生事物,三朋四友小聚,菜过五味、酒过三巡,开了车的朋友都会想起要找代驾开车。但是,代驾出了交通事故,车辆、财产责任如何划分?经济、财产损失找谁赔付?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主要分为公司代驾、酒店代驾、雇人代驾、无偿代驾。



(一)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承揽合同关系)


代驾公司作为专业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比其他几种类型的代驾服务更具专业性。这类代驾服务中包含了三个民事主体,即代驾公司、代驾人、被代驾人,三者之间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


1.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合同法律性质。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是指由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司机为被代驾人提供开车服务,被代驾人向代驾公司支付代驾服务的费用的行为。代驾合同是由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签署的,所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被代驾人,一方是代驾公司,代驾司机仅作为代驾公司雇佣的职工,非合同当事人。


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特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行为。代驾服务不单是代驾人向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更重要的是代驾人将被代驾人及其车辆安全送到约定的地点。


2.代驾公司提供代驾发生侵权时的责任归属。在此种情形的代驾服务中,代驾人实际驾驶机动车,以其专业技能对机动车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具有绝对的控制力,所以其为运行支配人。代驾人从代驾行为中获取了报酬,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从其行为来看,是履行职务行为,代驾人是交通事故的行为主体。代驾人责任由代驾公司替代,因为代驾公司同时拥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无疑是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因此,代驾人对机动车运行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作为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归属的代驾人,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司机和代驾公司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司机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代驾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二)酒店等消费场所提供的代驾服务(合同关系)


1.酒店等消费场所提供的代驾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酒店等消费场所通常会指派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或与代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有需要的消费者提供代驾服务。尽管许多消费场所提供的是免费的代驾服务,但是由于这种免费服务是一种营销策略,实际上代驾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整个消费行为当中了,也就是说消费场所提供的免费代驾服务其实是被包含在消费合同中的一项服务,本质上属有偿代驾服务,可以看作属于消费服务的延伸,是消费者与服务机构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消费合同的规定来解决纠纷。


被代驾人享受酒店等消费场所提供的免费代驾服务属于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应该受安全保障义务调整。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酒店等消费场所提供的代驾服务作为饮食消费合同的延伸,同样应该保障被代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对被代驾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酒店等消费场所提供代驾发生侵权时的责任归属。酒店等消费场所代驾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酒店指派自己的员工或者是专门外聘的代驾机构为其提供代驾服务。当指派员工为酒店提供代驾服务,酒店作为员工的雇主,理应对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代驾方是酒店外聘的代驾机构时,双方主体均是单位,不存在劳动者一方,此时不构成雇主责任。代驾机构和代驾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代驾机构向酒店指派代驾人,酒店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代驾机构给付报酬。酒店将该部分的代驾业务交由代驾公司从事,属于业务外包的范畴。酒店和专门代驾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代驾方并不是酒店消费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履行合同的第三方,代驾方此时只是为酒店提供劳务,对被代驾方的损失不具有赔偿责任,酒店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


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体司机提供的私人代驾服务(雇佣关系)


个体司机提供的私人代驾服务主要表现为酒后代驾,双方通过临时协商的方式确定一份口头协议,再由代驾人将被代驾人及其车辆安全送达目的地,并收取一定费用。


1.个体司机提供的私人代驾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私人代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雇佣关系。首先,私人代驾在组织形式上为个人,这一点区别于专业代驾公司。其次,雇主和雇员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从属性是为判断雇佣契约的标志之一。私人有偿代驾在提供代驾服务时,只依照被代驾人即雇主的要求从事代驾业务,代驾人直接依附于被代驾人的意志,不存在代驾公司的制约,此时代驾人受被代驾人的控制,听命于被代驾人。个体司机与被代驾人之间就代驾事务达成约定,代驾司机提供劳务将被代驾人送至目的地,被代驾人给付报酬的行为,正符合雇佣合同的情形。综上,私人有偿代驾合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


2.个体司机提供私人代驾发生侵权时的责任归属。个体司机提供代驾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代驾人通过代驾行为,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对车辆的运行享有一定的运行支配,虽然代驾人受雇于被代驾人,车辆行驶的目的地受被代驾人指示,但代驾人对于行驶路线的确定、行车安全的操作等代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还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判断。被代驾人作为雇主,对车辆享有完全的控制权,享有运行支配,并且被代驾者也享有因机动车运行带来的运行利益。


由于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形成了临时用工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代驾人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了第三人损害,应当由被代驾人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代驾个体司机对该损害存在过错,其应该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一方面,被代驾人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人与运行利益人,需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被代驾人又是代驾人的雇主,需要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两种责任的承担发生了竞合,此时受害人具有选择权,应该根据受害人请求权的选择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代驾司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被代驾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进行追偿。但是,如果代驾司机只有轻微的过失,则被代驾人不享有追偿权,原因在于代驾人在实施被指派任务中因轻过失而导致的损害,应当视为被代驾人的商业风险的一部分,由被代驾人自己承担。


责任追究:


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无偿代驾服务


机动车无偿代驾服务是指代驾人提供的代驾服务是无偿的,与有偿代驾相对,被代驾人无需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种代驾形式因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分为情谊关系代驾和无因管理代驾。


1.情谊代驾的法律性质及发生侵权时的责任归属。情谊代驾包括被代驾人主动提出要约代驾人做出承诺,也包括代驾人提出要约被代驾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均就代驾行为达成了合意。情谊代驾一般是由同行的亲友提供,是出于彼此之间的情谊而为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会引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契约的效果,是事实行为。但在私人情谊代驾中,代驾人一般是和被代驾人共赴餐宴,在结束聚会时,见被代驾人无法自行开车,出于好意将被代驾人送回家。此时因为共同饮酒人有护送、帮助饮酒者回家的义务,代驾人有将被代驾人送回家的义务。从多地法院的判决来看,一旦共同饮酒者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在此期间饮酒者遭受人身损害,共同饮酒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谊代驾行为是属于义务帮工的行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的社会关系。义务帮工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代驾人是无偿提供劳务,这和私人无偿代驾性质非常吻合。义务帮工作为法律行为,是帮工人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自愿无偿地给被帮工人提供劳务。


情谊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应按照帮工法律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有当代驾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代驾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追究:


情谊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应按照帮工法律关系处理。为他人无偿提供代驾的代驾人,在从事代驾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代驾人应当赔偿责任。被代驾人明确拒绝代驾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代驾者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2.无因管理代驾的法律性质及发生侵权时责任归属。无因管理代驾通常是指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代驾人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例如,代驾人见好友醉倒在路旁不省人事而好心将其载回住处。此种情形下,代驾人为了被代驾人的利益,尽管二者没有达成关于帮忙提供代驾的合意,代驾人在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下自行实施了代驾行为,代驾人出于为了朋友的利益考虑而做出这种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当无因管理代驾发生事故,可按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来处理。由于管理人是为了本人及车主的利益而代驾,在无因管理中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免除本人的急迫危险为目的而为事务,只有管理人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责任。所以只有在作为管理人的代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时,代驾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代驾人因一般过失及被代驾人过错造成事故时,由被代驾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无因管理中对于管理人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可向本人主张。对于这里的必要费用,应当包括无因管理代驾人因代驾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一般过失导致的他人损失。只有在作为管理人的代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时才承担责任,若是一般过失导致的责任,就不能太过苛责代驾人。


责任追究:


无因管理代驾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应按照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来处理。只有在作为管理人的代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时,代驾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代驾人因一般过失及被代驾人过错造成事故时,由被代驾人承担侵权责任。


往期分享


【京师南昌】分享丨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

【京师南昌】分享丨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份)?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0791-867366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7楼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赣ICP备18009426号-1 技术支持:易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