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二、法律未有禁止
三、相关司法判例支持申请强制执行人申请再审
四、不宜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范围做限缩解释
五、结论
一、问题提出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人不会申请再审,但当申请强制执行人不服生效判决,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而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再去申请再审,是否会被法院驳回呢?(以下没有特别说明,限于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是申请对生效的裁判进行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一种认可;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两者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实质上并不冲突。
二、法律未有禁止
纵观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对再审的申请人只是规定为,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此错误是指生效判决的程序上违法或者实体上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也只是局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再审申请者的身份也只是限于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而为进一步限于非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
三、相关司法判例支持申请强制执行人申请再审
以“申请强制执行人申请再审”为关键词,搜索裁判文书网,有好几个案例支持。
(2015)邳执恢字第00657-1号裁定书表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0年6月13日做出(2000)徐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017)黔0201执670号之一裁定书表明,该法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六盘水邦宁融资担保公司股权,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黔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执恢字第99号裁定书中表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新的(2014)吉民提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
综上,申请强制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再审时,法院接受了该再审申请并且做出了判决或调解书。
四、不宜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范围做限缩解释
申请强制执行是申请对生效的裁判进行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一种认可;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两者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实质上并不冲突。
(一)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再审的不同点。
1、程序设置目的不同。申请强制执行是在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利益得到落实,促使案件尽快完结。而申请再审是任意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不管是法律错误,还是事实错误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其旨在与纠正错误裁判,一方面保障当事人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是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这也是《民诉法》将再审程序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章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两个程序的设置目的是不同的,至少是侧重点不同。强制执行偏重与保障权利人权利实现,再审偏重于监督法院工作,纠正法院错误裁判。两个目的可以并行不悖。
2、程序运行方式不同。强制执行的启动必然需要当事人去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去强制执行。而再审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事实上这也是由于两个程序设置的目的不同而决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保障权利人权利,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也要尊重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而且行使此权利还有期限。再审程序偏重于审判监督,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只是启动再审的一个来源,并且没有期限限制。
3、受理法院不同。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是第一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做出生效裁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说两者管辖的法院层级不一,可能管辖地也不一。
也就是说,这两个程序基本上在两个不同的轨道上运行,这也就是为什么《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限制申请强制执行人申请再审没有必要性。允许申请强制执行人申请再审更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
(二)允许申请再审更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二审终审,二审的裁判不管正确与否,正确多少,一经作出即生效。那么就可能存在当事人只认可一部分裁判,对其他部分认为确有错误。比如应判1万元本金加利息,结果只判了1万元本金,遗漏了利息。那么本金部分当事人当然是认为正确,申请强制执行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遗漏了利息的部分,无法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得到实现,那么通过申请再审来实现。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不一定是对生效裁判的完全信服,也许只是部分认可。
五、结论
综上在法律上、司法实践中,申请强制执行人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人申请再审不但有利于保护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展,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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