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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享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哪些规定不再适用?哪些仍现行有效?

【问题的提出】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从该规定可知:《解释(一)》与《解释(二)》有冲突的,不再适用;没有冲突的,依然现行有效。

问题:根据上述规定,《解释(一)》中到底哪些规定不再适用?哪些规定仍现行有效?


对此,笔者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4日;孙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19年1月3日;法信),对《解释(一)》、《解释(二)》,以列表方式示明,仅供参考。


【注:表中“权威依据栏”,除特别注明外,“空白”均表示“笔者观点,仅供参考”,特此说明】。



【笔者归纳】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除该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冲突且不再适用外,其余条款均无冲突且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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