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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享丨办案札记之交通事故纠纷

一、名词解释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二、案例事实


2016年9月18日,被告吴某某驾驶其电动车搭载原告江某某行驶至南昌市某路段时与另一被告骆某某驾驶的无车牌证号的电动车相撞,由于被告骆某某违反交通规则超速逆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原告江某某遭受伤害。事故发生后,原告江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6年10月25日,原告江某某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确认自身权益被二被告侵犯,骆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6日,原告江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若干元。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几种处理方式:


1、报案。轻微交通事故可进行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在警察查完现场后一定要求警察给你事故报告。报案优点在于固定证据方便事后调解与诉讼的需要,同时会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使受害人知晓向谁主张权利。


2、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


3、诉讼。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


四、案例存在的现实问题


案件受害人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结论是否真实?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计算天数是否合理?本案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8年5月,受害人江某某前来我所咨询法律问题,接过案件材料认真审阅后,发现本案存在致命性问题,即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事实。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审查的就是案件时效性问题,我深知本案已无可操作性,案件结果已判了死刑,但,咨询法律问题的当事人不知已过诉讼时效意味着什么,通过释明后,此案暂时搁置了一段时间。2018年7月18日,此案有了突破性的转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18)12号。1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载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回到本案,受害人江某某,2016年9月18日遭受人身损害,2016年10月25日获得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年12月26日做了司法鉴定。如未颁布12号司法解释,此案基本无胜诉可能性。现依据1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本案存在三个时间截点: 2016年9月18日遭受人身损害;2016年10月25日获得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年12月26日做了司法鉴定。本案起算时效存在争议,即如何理解与界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本律师认为,因江某某系2016年9月18日遭受侵害,如以此认定被侵害之日明显不妥,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日为标准来适用法律规定的“知道被侵害之日”。理由是江某某9月受伤是事实,但当月未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从知晓是否需要自己承担事故责任亦或是需要侵权人承担对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江某某此时根本无法明确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无法适用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的规定,但如果以受害人江某某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为截点起算诉讼时效能更好明确受害人是否知道侵害事实,因为事故认定书很明确划分了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综上,本律师依据《民法通则》、法释(2018)12号的规定,以受害人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为时效起算点向法院主张诉求,庆幸的是,本案承办法官采纳了我关于本案时效适用的观点,因此,本案时效问题得以解决。


关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是否真实问题:权利人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报告后,侵权人或保险机构对上述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侵权人或保险机构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的申请期限和逾期不提交申请和鉴定费用的法律后果。侵权人或保险机构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应当中止庭审,并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径行直接判决,以保护当事人相关诉权。因此,本案中,因为受害人江某某单方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侵权人骆某某、吴某某均对此有异议,所以,在处理该案时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江某某的合法权益,作为代理律师主动与主审法官良性沟通,双方协商让步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好赔偿金额争议的问题。


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计算天数是否合理的问题:禁止三期评定原则。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则上不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委托鉴定,即三期按医疗机构意见处理。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以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天数,并辅之考虑伤情程度、恢复进度等因素酌情相应增加三期天数。


五、2018年人身损害案件江西地区相关数据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31198元/年×20年=623960元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最低)31198元/年×5年=15599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13242元/年×20年=26484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最低)13242元/年×5年=66210元


丧葬费:63069元/年÷12×6个月=31534.5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8元/年

农村人均纯收入:13242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9244元/年

农村生活人均消费性支出:9870元/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069元/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营养费:20元/天

护理费:93.51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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