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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享丨重庆公交坠江案的几点法律思考

重庆公交坠江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笔者在本文试图围绕公交车司机和女乘客的行为,梳理本案相关法律关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一、公交坠江案基本事实简述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载有15人的公交车撞断护栏,坠入江中。2018年11月2日,万州警方公布公交车坠江原因:10月28日10时许,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司机冉某发生争吵;10时8分49秒,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失控左偏撞向对向正常行驶红色轿车后坠江。此次事故,共造成包括公交车司机在内的15人死亡。


二、公交车司机和女乘客的行为定性


(一)互殴行为还是正当防卫?


事故原因公布后,网上出现了公交车司机行为是互殴行为还是正当防卫的讨论。部分网友认为公交车司机系正当防卫。【1】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公交车司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首先,从事情发生的经过来看,女乘客错过站,男司机先与女乘客对骂、争执,后相互击打,系对骂、争执后的互殴行为;其次,从防卫意图来看,司机系回击动手的女乘客,不具有保护其他乘客的意识,不具备防卫意识;最后,从防卫方式来看,作为公交车司机,面对乘客的争执,不应争吵、放开方向盘回击的方式应对,应采取减速行驶、靠边停车、报警等方式应对,其不仅未减速,还进行回击的行为系不适当的互殴行为。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不应认定司机为正当防卫,其行为系与女司机互殴行为。


(二)过失心理还是故意心理?


事故发生后,许多新闻报道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条款第一款规定系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款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


有人认为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的行为主观心理系过失。在本案中,女乘客用手机砸男司机,男司机回击,二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互殴行为会给不特定第三人带来危险而没有预见,二人存在过失。


也有人认为二人行为系间接故意。【3】女乘客在行为时应明白必然或可能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损害的危险,尤其是当时汽车正在桥梁上行驶;男司机作为职业司机,其更应明白在汽车上斗殴的危害性,二人无追求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存在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就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二人主观心理状态均系过失。在本案中,比较容易排除的是二人不具备直接故意,二人不存在追求不特定第三人损害结果的心理。难判断的是二人是否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系放任结果的发生,知道会带来伤亡后果,以无所谓、不在乎的态度对待。判断二人行为是否系间接故意,应依据以下一些方面来进行判断:首先,从本案的起因和预谋来看,二人素不相识,系一时争执,女乘客动手,男司机回击;其次,从本案女乘客行为有无节制和工具来看,女乘客可采取更激烈的方式如抢夺方向盘等攻击司机,但其较为克制;再次,从二人的行为来看,二人自己也在公交车上,二人都有家庭,精神状态正常,很难去认为二人希望或放任自己伤亡的后果存在;最后,从本案人员伤亡的原因来看,车辆行驶在桥上,二人互击,司机大打方向盘,撞击小轿车和护栏,实际上也是各种机缘巧合掺杂在一起的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二人系一时冲动互殴,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二人心理状况系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确定二人系过失心理后,我们再来看二人涉嫌构成的犯罪。尽管新闻报道大多认可二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部分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双方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4】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系故意犯罪,但也存在过失犯罪。除非认定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系故意犯罪,否则很多情形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在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存在竞合。部分学者认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兜底性罪名,交通肇事罪系特别罪名,二人应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还有依据行为人身份进行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同类案例,法院认定司机陆某某与乘客陆某某斗殴引发交通事故,判决司机陆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交通肇事罪。


值得认可的是,不同的身份对行为定性确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在本案中,女乘客先行进行殴打司机,存在过错在先。又因在故意的情形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更高,笔者认为二人均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三、本案相关民事法律关系


在上文,笔者从互殴和正当防卫、过失和故意、交通肇事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个方面,论述了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的行为,确定了二人系互殴行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心理,刑法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在对以上问题定性后,我们再来梳理一下在本案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公交车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公交车公司须承担造成乘客死亡的违约责任。


其次,公交车司机及女乘客侵权行为造成乘客损害,系侵权法律关系。对于公交车司机的侵权,死亡乘客的近亲属可要求公交车公司进行赔偿。【5】因乘客与公交车公司还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死亡乘客的近亲属可选择合同或侵权之诉向公交车公司主张权益。对于女乘客的侵权,因女乘客已死亡,依据法律规定,死亡乘客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女乘客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进行赔偿。【6】


第三,公交车与小轿车的交通事故,女司机与公交车司机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按照实务操作,一般双方当事人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责任划分依据,本案小轿车在事故中不存在责任,作为无过错的小轿车司机,可向公交车公司主张小轿车损毁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小轿车女司机与各媒体之间侵权法律关系。事故发生后,部分媒体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报道事故系女司机逆行导致,更有甚者报道女司机马路杀手。后真相大白,女司机正常行驶。媒体的报道,一定程度上造成女司机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其带来一定精神损害,女司机可以侵犯名誉权要求各媒体赔偿。


第五,公交车司机与公交车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一方面,公交车公司须为员工购买保险,公交车司机可请求工亡赔偿。【7】另一方面,在本案中,若直接承担责任的系公交车公司,公交车公司在向他人承担责任后,可在公交车司机继承人继承财产范围内对继承人追偿。【8】


最后,保险公司、社保机构和公交车司机、女司机、女乘客以及其他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公交车、小轿车、其他乘客可能存在购买人身、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社保机构的赔偿责任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确定。


四、结语


在本文,笔者对公交车司机和女乘客的行为进行了讨论,梳理了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依据笔者的讨论和梳理,笔者确定了以下观点:(1)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系互殴行为,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2)对于15人死亡的后果,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主观系过失;(3)公交车司机与女乘客行为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因二人已经死亡,对其涉嫌构成的犯罪不再追诉;(3)死亡乘客的近亲属,可以选择合同或侵权向公交车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其女乘客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4)小轿车女司机不存在过错,可向公交车公司、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撞毁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5)男司机和女乘客系过失犯罪,男司机可以认定为工亡,社保机构须予以赔付;(6)保险公司、社保机构的赔偿责任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确定。


最后须提及的是,尽管笔者在本文作出思考和分析,但本案公交车司机和女乘客行为如何认定,还是须以相关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在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参见:“公交车坠江事件:车上乘客如何获得赔偿?”,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GUUqswB9oQy6Nm6-BagRQ,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1日。

【4】 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法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提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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