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办理案件中,遇到债务人有关人员(以下统称“债务人”)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既不交接文书、印章和账簿,也不配合资产清收、债权申报及核查等工作,我们多次联系,最后以发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其法律后果,其才履行交接义务,但也只交接了公章和营业执照。债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给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带来巨大阻力,笔者在本文试结合办案经验,探究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关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存在一些规定:
《破产法》先是在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受理破产后债务人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又在第十五条具体列举规定了债务人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此之外,《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一些禁止性的义务规定,如不得个别清偿或向他人交付财产等。如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以上一些条文,构成了债务人在文书、账簿、资产交接上的法律义务规定。
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那么,债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又有哪些后果呢?关于债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笔者也查询到一些法律规定:
一是处罚款。《破产法》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是处刑事处罚。此项措施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际上,对于债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具体情形,法律设置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如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据此,依据债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受到法院处罚的案例目前并不多见。在朱某案件中,法院以朱某作为破产企业的董事存在故意隐瞒、延迟向管理人移交所涉董事会资料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朱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1】2017年09月0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司惩复17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对不交接印章、账册、财产、重要文件的天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仁春罚款5万元【2】。
尽管目前可供查询的惩罚案例并不多见,但债务人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的情形却是十分普遍。笔者认为,随着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律制度的逐渐被接受及完善,企业通过破产退出市场也会越来越受欢迎,管理人碰到以上情形也会越来越普遍。
三、结语
为此,笔者在本文整理、总结了破产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应立即拟定告知函告知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列明不履行义务会受到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管理人也应尽全力与债务人沟通,争取在不启动惩罚措施下顺利实现相关文书、印章、账簿、财产的交接。
【1】 参见:“破产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破产法律义务应受到处罚”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yQSNizkuNIs7GlJVfiklQ”,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30日。
【2】 汪仁春民事决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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