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下海”经商创办一家属于自己的企业已不再是一件麻烦的事情。但常言道商场如战场,经商自古以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对于公司企业来说,流动资金就是命脉,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资金链一旦断裂,很大可能就此债台高筑形势不可逆转,破产倒闭往往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不论是公司还是一般企业来说,从“生”到“死”都受到法律格外的关照——经法律“接生”,由法律“送终”。它们的“关门大吉”当然没那么简单,有时候光是自己或是债主同意不行,还必须经过法律的点头才可以。
为了公平理清债权债务,我国通过制订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司法的手段来严格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并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尽可能的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确立了重整、和解两种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的解决渠道。但在一个破产案件中,不同于重整与和解的是,一旦宣告企业破产,程序便不可逆转,除非所负债务完全清偿或是债权得到足额担保,企业走向最终清算的事实将无法改变。
在简单了解下破产案件后,首先让我们通过几组大数据,看看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以上大数据可知,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的数量远超想象,截止2018年2月1日,仅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就有168021起:以案由划分,民事类的共计125732件,涉刑3593件,行政类4916件,617件涉及国家赔偿,33163件涉及执行;在法院层级上,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办理1288件,高级人民法院办理7387件,中级人民法院办理45885件,基层人民法院办理101614件;从地域覆盖面上看,涉及面总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其中江苏省22091件,浙江省21546件,广东省12634件,是为数最多的三个省份;大致上破产案件数量也是在逐年增加:2010年全国共计发生524起破产案件,2011年发生737起,2012年发生1318起,2013年发生4799起,2014年发生22714起,2015年发生38097起,2016年发生48536起,2017年发生46850起;涉案金额1千万元以下的共计76427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2295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1905件,5千万元至1亿元的646件,1亿元以上的335件;168021起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共计作出87733份判决,80286份裁定。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可小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一个破产案件的基本要求,到底具备怎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一家企业破产?
一、主体资格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管辖法院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其中依法成立的债权债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相关人员负责管理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或是具有导致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后,在不考虑重整及和解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要知道作为破产案件的主线——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们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证据。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若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认为需要破产申请人更正、补充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更正,其中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间不计入受理期限。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同时可以核对以下情况:1.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案件不予受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或是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除上述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然可以被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或是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发现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或是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法律规定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三、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债权人询问。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四、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同时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30日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五、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存在不可抗力或是其他正当理由),但此前已分配的债权,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宣告企业破产并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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