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需返还吗?
根据现实司法审判出现的诸多情况,主要得出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首先,对于已办理登记但事实未共同生活的原则是,彩礼应当返还,主要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对于办理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最后,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如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当事人再有彩礼返还的要求的,原则上不会全部支持,甚至驳回返还的要求。
刘律师提示:
(1)对于已办理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否则需承当不被支持的风险。
(2)针对些偏远农村和经济落后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单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不能全额返还。
5、 婚约财产纠纷中,关于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根据法发【1993】3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因此,若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只要当事人能举证证实其在给付彩礼之后生活水准无法维持当时最低生活水平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因给付彩礼导致。如果当事人在给付彩礼之前已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则给付彩礼的行为必将加重生活困难的程度,其关于彩礼返还的请求,亦会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
刘律师提示:
(1)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彩礼会作出较高的证明标准,发言对此会从严审查,仅凭证人证言是难以对生活绝对困难作出认定,应当根据其他有关书面证据加以证实,如低保证明、经济收入证据、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相关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2)同时,法院对于上述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情形的,可以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返还一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