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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所】专业分享 | 破产清算中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协调机制研究

摘 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管理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冲突不可避免。处于清偿顺序末位的普通债权人由于其利益受损严重,是破产清算中利益格局失衡引发冲突的关键原因。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有必要建构多元利益主体间有效协调机制,以实现破产清算利益平衡之路径,最终有效化解破产企业多元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纠纷。

关键词:破产清算;多元利益主体;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由于可供分配的财产往往非常有限,各利益主体为此展开激烈地争夺。由于这些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因而冲突不可避免。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处于清偿顺序末位的普通债权人由于其利益受损严重,受偿空间被一再挤压,是破产清算中利益格局失衡引发冲突的关键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利益冲突,很可能引起普通债权人的激烈对抗。2018年9月11日,深州法院移送受理的第一例“执转破”案件中,债权多为当地农民存储的小麦款,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有500人左右,农民的血汗钱迟迟拿不到,情绪激动[1]。为此,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建构多元利益主体间有效协调机制,对于实现破产清算利益平衡之路径,有效化解各利益主体的矛盾和纠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破产清算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与冲突

破产清算指的是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破产管理人受理或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所得收益在全体债权人内部平等分配,并终结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破产程序[2]。在破产清算中,涉及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别除权的行使、破产程序的终结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破产清算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的信息一经发布,众多的债权人便会为了自身利益纷纷主张债权。此外,还有其他各种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群体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其利益诉求。

1.债权人

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可知,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这几类常见的债权形式。它们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随时获得清偿[2]。

(1)法定优先权人

享有法定优先权的权利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破产企业财产能够优先受偿的权利人。这部分人包括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担保债权人指的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性而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例如: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企业破产时,担保债权人有权在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优先清偿其债权。劳动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的普通雇员(职工),作为社会经济变动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基于维持就业、获得基本生活来源的最朴素意愿。因此,在企业破产后,他们的利益诉求是希望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包括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性待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等。税收债权人主要指税务机关,税收债权在清偿顺序中处于第二顺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一规定确立了税收债权相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地位。

(2)普通债权人

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人居于清偿顺序的末位,指的是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不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那部分债权人,通常是指与企业发生交易关系的商业债权人。这类债权人占大多数,因为正常的无财产担保的交易行为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大量存在的正常现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因其本息没有直接财产担保,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清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是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但因其求偿顺序位于有担保债权人之后,所以其利益诉求经常得不到保障。根据2021年上海和重庆两地法院公布的破产案件清偿率统计数据,上海法院破产清算案件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仅为3.3%。因此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往往损失惨重。

2.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通常指破产企业,而企业在破产之前是由投资人投入资本、由经营管理者进行着实际经营管理活动,故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企业所表述的意志通常也就是其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意志。债务人的利益诉求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企业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尽可能减少损失,保护企业的剩余财产,并希望有机会进行重整或和解,以恢复企业的生机。

(1)投资人

投资人即股东。他们向公司注入资本,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公司也被认为是股东营利的工具。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的境地,股东是不希望看到企业陷入破产清算境地的,其意愿是企业能够长久稳定地经营下去。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获取分红、从而实现营利的目的。股东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不会获得财产分配,因此在清偿顺序与份额上,他们和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存在冲突。但是股东希望维持企业存续的诉求却与其他利益主体希望多获得财产分配的想法发生冲突。

(2)经营管理者

董事、经理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享有对公司的直接控制权。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高管处于要害地位,对于公司及其他参与人产生广泛的辐射作用。这部分人同样也不希望公司破产解散。如果公司一旦破产,他们不仅陷入失业境地,而且还会丧失自己作为经营管理者时所拥有的潜在的非经济利益,比如权力与社会资源。所以,经营管理者与破产中的债权人也存在矛盾。

再者,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能为了满足私利而在暗地里实施一些破产欺诈逃债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吞企业财产。这种不法行为使企业的破产财产大幅缩水,进而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受偿份额。

3.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管理各项破产具体事务。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妥善保管,普通债权人最终获取的清偿份额的多寡,都与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活动息息相关。

之所以将破产管理人视为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因为企业在申请破产清算之后,破产管理人接收了企业的财产,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制定变价、分配方案等,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化以及公平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获得管理人报酬,而管理人报酬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3]。

(二)破产清算中各利益主体的冲突

所谓的利益冲突是指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异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的过程,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所产生的一种激烈对抗的态势。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可能包括以下情形:一方获利而导致他方受到严重损害、多方同时受损使得相关程序的价值下降。破产清算中各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财产所有权与私法债权之间、担保债权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之间的冲突,其他还有投资人、经营管理层与各种私法债权主体之间的冲突等。

其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冲突不可避免,债权人中各自的利益也并非一致。债权人希望尽可能多地回收债权,而债务人则希望尽可能减少损失。这种冲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尤为明显,因为破产企业的财产往往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双赢的结果为数极少,在多数情况下,己方和对方的对利益的争夺总是是呈现此消彼长、竞争激烈的状态。这种利益冲突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和类型,表现如下:

第一、社会性。首先,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他们经企业自身传导至市场,甚至会波及到国家、社会层面。例如处于产业链重要位置的某企业破产,若大量债权难以清偿,那么债务风险会很快传导至整个产业,有时甚至会波及到其他产业,最终有可能会对整个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其次,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利益诉求能否直接现实的实现,故每一方利益主体都会竭尽全力参与到程序中,引发群体性效应。

第二、公、私益混合型特征。破产清算中利益冲突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具有社会性、全局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我们也不能忽视那些发动具体利益诉求的微观个体。只有将若干个个体利益协调得当,才有可能实现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利益主体的共赢。

二、破产企业利益主体间协调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产生于对利益冲突的协调,而利益冲突又来源于社会不同成员对资源控制程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差别[4]。《企业破产法》能做到的只能是竭尽所能平衡利益,通过各种途径对各类利益进行全方位的估价与衡量,确定合理的标准去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并最终确定平衡这些冲突的规则,从而赋予利益继续发展的可能性,使其不至于在人类社会无谓的纷争中被消灭。

(一)利益平衡与公平原则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债权人的平等受偿,这一宗旨贯穿整个破产程序,而破产清算又是其中最能体现和践行这一原则的程序,即:尽量在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私法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并对处于劣势的私法主体予以适当的照顾,从而在破产财产分配上达到一个相对平等的状态。比如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考虑社会矛盾和纠纷,使得担保物权不会完全实现,其让渡的利益用来劳动债权的清偿。

(二)利益平衡与效率原则

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5]。效率原则的基本内容,指的就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例如,《破产法》第37条,规定了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是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破产清算程序作为与利益分配直接相关的程序,在坚持公平、维护公平的同时,也需要满足破产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有必要在程序安排中,就如何解决效益问题作出良性的制度设计,让法律能够以最经济、最便利的方式实施下去,提高清偿效率,防止破产财产的不当损耗,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各利益主体的清偿份额,也有助于实现利益平衡。

(三)利益平衡与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这一原则又被封为当代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而言,它要求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应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所追求目的。民商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遵循了这一原则。

破产清算中,对诚信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为:建立破产责任制度去约束与惩罚不法破产行为,维护破产财产,救济交易中诚实守信的失败者。此做法也能够间接地维护债权人获得公平分配的权利。

三、破产企业利益主体间协调机制的构建

为了平衡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和冲突,破产清算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同时,各利益主体也需要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达成共识,以实现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平衡破产企业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在于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而协调机制的建立在满足主体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基本要求是:第一,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多元利益主体参与机制;第二,需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透明机制的执行,以公平和高效地推进破产程序。

(一)参与机制的建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首先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优先级变化。例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在不能得到足额清偿下,剩余债权沦为普通债权。其次,破产资产评估困难。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很复杂,特别是对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的不准确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的不公平损害。

多方参与机制的建立渠道。第一,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委员会是由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组成的组织,负责监督和参与资产处置决策。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形成确保了不同债权人的代表可以就处置策略和程序达成共识,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延误。第二,专业顾问团队。雇佣独立的专业顾问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估值专家和资产管理专家,以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这些专业团队的多方参与确保了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二)透明机制的执行

资产处置过程通常需要遵循复杂的法律程序,这可能导致拖延和争议。法律程序的不透明性和不一致性也可能威胁债权人的权益。公开债权人有权知悉的事项,实现解决过程透明化,提供公开透明的监督窗口。法院在资产处置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法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处置程序遵守法律法规。法院的多方参与有助于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透明机制执行的必要措施。第一,多元利益主体的权益保护。多方参与确保不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避免了任何一方的不当利益损失。第二,保障破产程序公平。透明的程序和多方参与有助于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当干预和不正当行为。第三,提高效率。透明度和多方参与减少了争议和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从而加速了处置过程。

 

参考文献:

[1] 单宗辉.处置破产企业群体事件的应对策略[EB/OL].(2019-02-28)[2024-06-27]. http://www.hspeace.gov.cn/system/2019/02/28/011837409.s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3] 余斌. 破产管理人责任与权益平衡探讨[J]. 法制博览, 2024, (12): 39-41.

[4] 黄金满. 论和谐社会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24 (02): 155-159.

[5] 许旭琴. 破产清算资产处置与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 中国商界, 2024, (03):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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