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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专业分享 | 没签劳动合同就一定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意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一致,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设立原则。

比如说在婚姻关系中,一旦双方形成合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成立并生效。又比如在便利店买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视为形成了合意,否则商品和金钱不会自动交到对方手里。

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因此合意必不可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重要体现,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但在实际用工情况中,很多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一些体力劳动者,他们只关心能否拿到报酬,至于签订的合同内容和性质并不在意,甚至签了个空白合同就被公司收走。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就会主张对自己有利的关系。劳动者会主张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劳动合同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则会主张是劳务合同关系,因为劳务合同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还需要证明接受劳务者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若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那么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还能成立吗?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受用工单位管理和控制,有些用工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企图通过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此时应当由公权力介入并保护弱者利益,否则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种,社会法要考虑社会平衡,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要进行社会调节,所以劳动法需要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劳动关系判断的基本方法,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依然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劳动者该如何举证成立劳动关系呢?

我们一条条来看。

首先,对于主体资格,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是企业、个体户等,劳动者要求年满十六周岁,因此劳动者可以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并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查询信息等证明其主体适格。

其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和约束的行为,也就是从属性和依附性特征,比如说明确上下班时间的考勤打卡记录、加班通知,证明有请休假制度的请假单,证明工作要按照单位的要求和安排进行的工作邮件、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以及工作群等,当然,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也尤为重要。

最后,关于劳动者所做的工作属于用工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可以提供工作服、工作牌来证明其任职身份与工作内容与单位主营业务相关联。

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或者劳动者不需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控制,甚至根本未产生实际用工。那么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代表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不能仅因未签劳动合同就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形成劳动关系,除了要双方通过协商形成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还要考虑主体资格、实际用工情况和从属性特征、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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