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南昌分所】专业分享 | 合同解除的基本类型和权利的行使
编辑:京师南昌文品部 更新时间:2024-08-26 10:50:57 | 阅读次数:299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解除现象时有发生,解除方式的选择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原合同的新协议。其优点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具有高度灵活性,也能够最大程度上节约合同解除的成本。但是协商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争议,反而增加合同解除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2条规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意思是合同解除一般会涉及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但如果双方在协商后仅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而对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这些后续问题未进行协商或协商后未达成一致,并不影响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即便未就合同解除的后果协商一致,也不影响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规定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方式由于事先明确了解除的条件,是有利于风险的防控。但在合同的约定中也可能存在模糊地带,会导致解除权行使困难,所以在约定时应该尽量明确。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分为法定“不可抗力”和约定“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事件、政府行为,无法预见的疾病、传染病会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实践中当事人还可通过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例如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时间、责任分配、后果承担,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保障交易的安全。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房屋设施等特殊情形约定免责条款。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约违期)。
《民法典》的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 明示预期违约:
①违约方明确的肯定向对方做出毁约的意思表示;
②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毁约无正当理由;
④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表示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
①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能力履约,二是虽有能力,但不准备履约;
②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③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④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行能力,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有权选择救济措施,即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果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个救济措施是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将来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并未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则默示预期违约就转化为明示预期违约了,受害方可以明示预期违约发生时那样采取选择的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
部分债务迟延履行的期限较短,违约行为较轻微的,对守约方实现合同目的没有太大阻碍和影响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守约方享有解除权;当该部分债务迟延时间过长,金额占总金额比例较高,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属于严重违约,支持守约方的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条款)。
从法理上,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两部分。合同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合同主观目的又称之为合同动机,是缔约者除合同外想达到的更进一步的目的,体现的是订立合同的内心动因,常见的合同动机有实现盈利等。如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合同主观目的(动机),法官通常会认为仅能看作是买受人内心的想法或者是缔约的动机,不符合意思表示的特征,进而也就不能认定为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是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通常适用于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解除权作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救济手段,具有重要意义。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通知解除模式,一种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行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是依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进行。在这些情况下,一方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行使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在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过程中,首先要确认解除权的依据,明确合同中是否有单方解除权的条款,或者法律法规是否赋予了单方解除权。也要确认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是否满足,如对方违约、不可抗力等。随后审查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确定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如果是因对方违约而解除的,需要收集和固定违约的证据,并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建议在正式解除前可以给予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回应或纠正违约行为。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合理的通讯方式送达对方。在此过程中需要保留通知发出和送达的证据,如邮寄回执、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短信记录等。如果对方对解除权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在解除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如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