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分为法定“不可抗力”和约定“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事件、政府行为,无法预见的疾病、传染病会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实践中当事人还可通过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例如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时间、责任分配、后果承担,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保障交易的安全。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房屋设施等特殊情形约定免责条款。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约违期)。
明示预期违约:
①违约方明确的肯定向对方做出毁约的意思表示;
②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毁约无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
①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能力履约,二是虽有能力,但不准备履约;
②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③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个救济措施是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将来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并未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则默示预期违约就转化为明示预期违约了,受害方可以明示预期违约发生时那样采取选择的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
部分债务迟延履行的期限较短,违约行为较轻微的,对守约方实现合同目的没有太大阻碍和影响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守约方享有解除权;当该部分债务迟延时间过长,金额占总金额比例较高,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属于严重违约,支持守约方的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条款)。
从法理上,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两部分。合同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合同主观目的又称之为合同动机,是缔约者除合同外想达到的更进一步的目的,体现的是订立合同的内心动因,常见的合同动机有实现盈利等。如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合同主观目的(动机),法官通常会认为仅能看作是买受人内心的想法或者是缔约的动机,不符合意思表示的特征,进而也就不能认定为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