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第2、3款,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20条第1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68条第1款,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69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173条第2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在各类公司就业的职工人数近3亿。在各类市场主体中,公司的数量超过了5000万家。广大职工和各类公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角色和力量。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深远。 新公司法第一条,将“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企业家精神一语的来源?
“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近年来,多有官方发文强调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产权。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为何要弘扬企业家精神?
李建伟教授在《新公司法评注》中认为:“作为资本、劳动力、资源和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的企业,并不是自发组织起来的,需要作为组织者的企业家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各种生产要素按一定的结构组织起来。”
企业家精神有何内涵?
企业家精神,是两个方面意识和行动的结合。一方面,是自我革新的意识和行动,通过一定的创新和冒险,赋予现有资源以新的价值 ;另一方面,是自我规范的意识和行动,使企业行为在依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
两个方面,互为依存。过于强调前者,容易突破底线、踩到红线,失于违法违规;单纯强调后者,容易满足现状、停滞自封,难有革新突破。企业家应能两者兼有,守正创新。
新公司法对弘扬企业家精神有何体现?
试举三例。
一是,新法第52条,明确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信义义务,发挥董事会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促使公司的资本及时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
二是,新法第59条,删除旧法股东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新法第67条,保留董事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一删一留,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有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
三是,新法第193条,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努力创造一个容忍失败的宽容创业环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