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人民日渐富裕,对生活品质要求不断提高,这也就导致了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日,笔者接到黄姓朋友咨询,大致情况是自己因为房屋漏水,物业没有进行处理以及存放在车库的电瓶车电瓶丢失等问题而未缴物业费,最后被物业公司起诉了。
通过细读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书》中的委托管理事项中物业职责(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如遇盗窃事件发生,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责任划分,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解决。从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书》中可知,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只是针对公共部位的维护,而楼上装修漏水应当与楼上业主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停放在车库的财物丢失的事由,通过交谈发现,业主认可报案后,物业服务企业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当认为物业已尽到了相应的职责,黄姓业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能成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我国《民法典》也制定了物业费缴纳的相关规定,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在协商无果时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面向所有住户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目的是确保小区公共设施及环境的完好与正常使用,保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净化、美化环境,主要服务的是楼宇内外公共区域的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设备、设施的管理,譬如:环境卫生的管理、绿化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车辆道路管理等。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公共区域的服务者,不是某一业主的私人管家,不能以楼上住房装修后漏水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后经笔者与黄姓业主多次协商,耐心释法,他最终缴纳了其拖欠的物业费。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其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物业服务模式已在我国引进实施了三十多年,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的良性互动下,小区环境得到了很大改观,人居品位得到了有效提升,也逐步实现了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拙见,仅供大家商榷。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见习生
江西宜春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司法管理系法律事务专业大二,于2022年6月进入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跟随刘晓红、刘浪海律师团队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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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征收拆迁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学研究生。从事律师工作20年,主要擅长业务领域: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刑事、民商事、不动产征收与拆迁、劳动争议案件等,为政府部门、公司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日常通过专业法律课程讲解以及专业法律咨询,担任政府、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秉承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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