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制度。它的运用往往在财产纠纷领域,以财产的拍卖变卖实现判决。财产保全在合同纠纷中,尤其是要求继续履行方面,也有着显著作用。
案例:A公司通过B通道公司向C公司融资2000万,A公司将自身持有的优质股权出质给了B通道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债务到期后,A公司无力清偿。在协商过程中,A公司将质押的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资金方C公司,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先过户,后付款。但A公司因自身诉讼问题,该股权被司法冻结,迟迟未能过户,也未能履行到期债务。经A公司与原告协商,股权查封被解除。此时,A公司因其他案件,该股权面临再次司法冻结风险。
C公司作为真正的债权人和股权受让人,该如何实现债权呢?《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履行?本案若是诉讼,诉讼请求为何?双方债权债务如何解决?可能面临的股权冻结对本案有何影响?
在本案中,A公司明显没有清偿能力,仅有的优质资产已经质押给B通道公司。常规思路为,C公司协调B通道公司起诉A公司,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质押股权,在取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变卖股权,从而实现债权。或在执行程序中,双方执行和解,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以股抵债。此方案较为稳妥,即便股权被被他方轮候冻结,依旧能够实现债权或获得股权,但周期不可避免的拉长许多。
双方调解,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后,三方签署《债务抵消协议》也可以结束此事,但在履行上存在巨大风险。毕竟股权受让方为C公司,质权人却为B通道公司,如想完成股权过户,必须先行解除质押,质押解除后方能办理股权过户。但是解除质押工商部门需要三到五个工作日,股权转让过户又需要三到五个工作日。在申请解除质押进行过户期间,若是被人民法院查封,那么债权人既失去了质权,又失去了股权转让的可能性,C公司如何实现债权?
我们在本案中采取了这样的诉讼方案: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股权。然后,与对方公司谈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由A公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指示C公司在股权过户后三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B通道公司,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A公司承担。调解书签收后,B通道公司解除股权质押,由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将冻结的股权过户至C公司名下,C公司按A公司指示支付转让款至B通道公司。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同时,B通道公司在收到C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后,C公司的债权也同时实现了。
本案通过保全手段,保证即便是我方解除股权质押,丧失质权,仍能优先处置股权,进而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完成股权过户,让资金在自己控制之下流动,大大的降低了风险。在买卖抵押物、质押物时,根据情况,都可以采用财产保全加上指示交付的方式,安全的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