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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纠纷系列专题一

以前的社会,大家共同的目标就是追求温饱,很少提及离婚,可能是为了顾及子女,亦或是得过且过的心态。如今,随着各种婚恋观的相互碰撞,离婚纠纷愈发增多。物质生活逐渐丰富,人们对精神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夫妻之间一言不合就劳燕分飞、分道扬镳。“闪婚”、“闪离”、“出轨”、“家暴”、“吸毒”这些字眼时常进入人们的视线,老百姓早已见怪不怪。夫妻之间各自手捧一张结婚证,彼此相濡以沫,结婚证就是幸福的保障;彼此同床异梦,结婚证则是各自的烦恼。夫妻之间如果想要诉讼离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诉讼离婚分为两个步骤,第一要经法院调解无效,这是一个前置程序,证明双方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第二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出现了法律中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是“一夜情”,一时兴起地与他(她)人偶尔住在一起的话不属于此条规定。这里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时候过错方并没有触犯到法律,只是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这种情况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只是由于一时冲动,引起实施家暴,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如果行为人家暴、虐待、遗弃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将会涉嫌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夫妻之间是由两个陌生的人结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家庭,人非圣贤,偶尔犯错在所难免,如果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还比较轻微时,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法律中规定的情形必须是屡教不改,经过多次批评教育还不改正的话,双方已经没有在一起的实质生活内容,应当判决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首先,要特别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如果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两地,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客观原因,因感情不和分居必须达到两年,法律中认为两年已经具备离婚的条件,如果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他情形比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等等。

相关案例:(2017)云0621民初246号判决


案情简要: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某,××××年××月××日在鲁甸县龙头山镇民政所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了一对龙凤胎,由于原告陈某对被告李某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在一起生活后,被告常和别的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且原告发现被告会吸毒,经常不在家。被告的所作所为让原告伤透了心,2013年3月22日,被告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对家庭及子女负责,否则自愿与原告离婚,并净身出户。写下保证书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一系列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于2013年5月带着长子李某某回到曲靖市罗平县生活,现在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多。


法院裁判要点:婚姻是男女双方以互相爱慕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合法的夫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夫妻感情是婚姻的重要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识不久后就同居生活,双方并没有对彼此的性格、价值观等有充分的了解,属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类型。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被告在家庭婚姻中未能及时承担起自己作为丈夫、父亲所应承担的责任,其相应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没有积极努力去修复这段婚姻,而是分居生活,让本就不深厚的夫妻感情日渐消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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