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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当红明星“冰墩墩”——注定高贵且一“墩”难求

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赛程即将接近尾声,中国代表团不仅在传统优势项目上夺得了不错的成绩,在一些非优势项目以及部分首次参赛的项目中也取得了傲人的进步。本届家门口的冬奥会上,大家的关注点除了我国运动员在赛场上精彩绝伦的表现以外;还有就是那只憨态可掬的大熊猫吉祥物“冰墩墩”,其在冬奥会开幕式上的首次亮相就受到了广大网友的强烈追捧,一时间其热度甚至超过了勇夺金牌的运动员们,其周边产品在官方店铺一经上线就出现断货的状态,仅仅几天时间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当红明星”。



“冰墩墩”是谁?“冰墩墩”(Bing Dwen Dwen)——2022年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2019年初由广州美术学院视觉艺术设计学院院长曹雪、副院长刘平云带领的团队设计出稿,并于2019年9月17日晚正式亮相,正式成为2022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它还有一个同门朋友——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


那么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当无疑问;而且,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其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的最新数据显示,北京冬奥组委已经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申请/注册编号:A000020)及其中文名称(申请/注册编号:A000021)、英文名称(申请/注册编号:A000022)以及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吉祥物(申请/注册编号:A000023)及其中文名称(申请/注册编号:A000024)、英文名称(申请/注册编号:A000024)申请注册了全类别商标,故“冰墩墩”、“雪容融”的形象及其中英文名称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再次,北京冬奥组委将本届冬奥会及冬残奥会吉祥物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对此专利进行了公告,故“冰墩墩”、“雪容融”还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保护。并且,北京冬奥组委将“冰墩墩”、“雪容融”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并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两位吉祥物的形象及名称亦会受到该保护条例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那例如“冰墩墩”这种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权利由谁享有呢?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包括“冰墩墩”在内的所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且上述机构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的权利系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在未经上述专有权人同意并许可的情况下,一切非合理使用都将被认定为侵权。

可是,面对这种一“墩”难求的困境下,广大网友“不得不”各显神通手动实现了“一户一墩”的梦想。这种自助实现“一户一墩”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也是广大网友较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在此,笔者认为,包括“冰墩墩”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如果仅仅因自身的喜爱或以传播冬奥精神等非营利目的自制、描绘“冰墩墩”一卡通形象应当理解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使用,并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除了合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营利目的行为,下列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一,“高价倒卖”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的正版周边产品的行为。2022年2月8日,据北京市公安局通报:“随着北京冬奥会的进行,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受到热捧,体现了广大市民群众关心冬奥、支持冬奥的热情。但却有个别人打起了‘歪主意’,在指定销售网点等地高价倒卖,非法牟利,扰乱正常购买秩序。对此警方迅速调查,予以严厉打击,目前查获3名违法行为人,均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转自央视新闻官方微博#北京3人高价倒卖冰墩墩被处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上述3名高价倒卖“冰墩墩”的违法行为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未经奥委会或中国奥组委授权,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的行为。2019年7月至12月,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奥冰雪公司”)未经国际奥组委和中国冬奥组委的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利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进行商业宣传,并宣称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与国家体育总局合作”,并以此宣传对外销售其公司名下的滑雪装备等运动器材。双奥冰雪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委会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权,故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第三,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隐性营销”。北京卡路里体育公司(Keep)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和APP中发布包含“燃动夏季 助力冬奥”等包含冬奥标识字样内容的文章用以配合其线下百人户外跑活动,该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也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了5万元的罚款。

根据上述案例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极为严厉的。所以,无论怎样,即使“冰墩墩”目前再怎么一“墩”难求也不去购买黄牛或者盗版的“冰墩墩”,要相信国家会尽早落实“一户一墩”的目标;无论怎样,也不能因为冬奥带来的利润多么巨大,也不能在未经国际奥组委和北京冬奥组委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营利。

所以,在北京冬奥组委的空前保护下,“冰墩墩”注定是高贵且一“墩”难求的。最后,笔者告诉大家一个获取特别版“冰墩墩”的“秘密”方式,那就是像谷爱凌、苏翊鸣一样利用寒假的时间参加冬奥会,并站上领奖台;这样不仅可以获得奖牌,还能获得由北京冬奥组委为获奖运动员特别定制的“冰墩墩”玩偶。



作者简介
王子渊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九江人,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过多家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个人贷款、商业贷款等金融诉讼、执行业务;参与办理过数起刑事犯罪辩护案件;并撰写过多篇有关文体娱乐的法律时评文章或论文。一直以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精细化的法律服务为理念,努力让客户感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领域:文体娱乐法律事务合规、刑事辩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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