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彩礼”的范围如何界定?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除此之外,应当考虑给付财务的价值、给付的场合及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其给付行为(赠与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则宜判定为彩礼,否则不能认定为彩礼。否则,对于不符合上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原则上不予返还。
刘律师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交往期间,所给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只能是基于当时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范畴;
(2)因婚约风俗发生之外的支出,如宴请亲朋的花费等,不出彩礼范畴;
(3)男女双方单独给付彩礼时,应注意取证,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知情人的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
(4)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当前因婚约财产纠纷发生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时效3年。
2、 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原则?
实践中,给付彩礼时,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设计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均应作广义的理解,如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所以,这类的纠纷的主体可能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
刘律师提示:
(1)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彩礼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当事人,可能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均有可能成为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2)如没有证据证实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或亲属收取或其实际使用彩礼款项的,诉请方的主张有可能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3、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彩礼”需返还吗?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原则人法院应当支持。
同时,对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对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的,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刘律师提示:
(1)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主要基于现实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给付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其饭还的前提就是根据当地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就不存在相关返还的情况。
(2)法院对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财产用途去向、是否怀孕生子……,酌定返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缺乏统一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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