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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分享 | 公众人物涉嫌行政违法是否可以被官方通报?

公众人物涉嫌行政违法是否可以被官方通报?


李某迪涉嫌嫖娼事件法律问题浅析


前段时间,关于“钢琴王子”李某迪因涉嫌嫖娼(已被行政拘留,估摸着现在应该出来了)被“北京朝阳群众”举报,并由“平安北京朝阳”的官方微博通报一事,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各路网友、大咖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劣迹艺人就应当被通报,艺人不能只举着明星光环赚钱,而不被大众知道其劣迹;有人则认为,官方不应当通报任何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认为这种作法有违人权,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甚至可能涉及行政违法。


在谈论本文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北京朝阳群众”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神秘组织?网友们经常将北京朝阳群众与国际上的四大情报组织相提并论,戏称为“世界第五大王牌情报组织”,而这个“第五大王牌情报组织”主要是由北京市朝阳区的治安志愿者、治保积极分子、义务巡逻队等群众自发性小组织所组成的,而就是这些不起眼的普通居民,成为了朝阳公安的得力帮手。自2014年起,包括李代沫、房祖名、柯震东、尹相杰、黄海波、吴某凡以及近日的李某迪在内的大大小小的艺人,均遭北京朝阳群众举报,后被警方查处抓获,所以坊间一直传唱着一段歌谣:“不是不报,朝阳群众未到”。


讲回本议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什么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又称之为公共人物,其既是一个新闻学概念,亦是一个民法学概念,其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社会地位和是否因此能得到巨大利益以及较长时间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公众人物的要件,上述要件缺一不可。所以,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无任何法律界定何为公众人物,但是结合上述要件并根据社会一般大众的理解,包括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在内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且被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应当被认定为公众人物。


其次,对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的通报是否有为基本原则,甚至涉嫌行政违法呢?


目前秉持反对公开通报的人认为,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且官方公开通报的行为有损人格权。第一,反对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不论是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依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的人格权利;而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会产生超越行政处罚本身的“溢出效应”,导致涉案者直接性的或间接性的社会性死亡,此种作法在反对者看来显然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法最根本、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比例原则。其二,反对通报者认为,通报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应当符合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且国家公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运行受到监督,应当关进制度的笼子,受到约束。所以,反对者普遍认为对于公众人物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通报,逾越了制度的笼子,容易使得公权力无法受到约束。


针对反对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朝阳警方针对李某迪行政违法行为的公开通报有法可依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换言之,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的决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就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单从此条文看来,行政机关在是否公开通报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退一步讲如何界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就应该按照一般大众对于本概念的理解,而作为公众人物的艺人、明星的行为以及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行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就使得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属性。加之依据本条“应当”的释义,进行公开通报并非只是单向的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同时也是警方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并且,本条第二款也给予了涉案者最大限度的保护,也可以从最大程度上的维护涉案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涉案者对拘留和通报不服,均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挽回其名誉,维护其权利。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朝阳警方在公开通报时,使用的是隐去了信息的名字——“李某迪”,虽然现代的网民可以在看见通报时瞬间知道涉案者,但是从官方通报文本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来说,朝阳警方的通报并不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第三,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其实还有一个与之并立的权力,该权力被称之为“社会公权力”,该权力也是公民私权利的对立面,也应当同国家公权力一样关进制度的笼子,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如果社会上的“媒体权力”、“明星权力”无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进行制约,这种大手一挥一呼百应的明星力量同样是可怕的,甚至比国家公权力更加可怕,也会形成难以根除的“恶势力”。


换个角度,李某迪涉嫌嫖娼事件,并不完全是流量艺人行政违法的事件,以其原有的全国青联委员、四川音乐学院副院长等身份亦可以说是具有一定职级的体制内人员。如果说官方以此身份进行通报不知是否还会有人讨论该公开通报是否合法的问题;亦或者说通报的只是李某迪因“闯红灯”、“倒卖演出的门票”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然后被公开通报,是否也会引起这么激烈的讨论呢?这也是当今网络时代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


最后,公众人物涉嫌行政违法是否应当被彻底封杀。现如今这种网络时代对于这种“失德”艺人的“封杀”并不是国家公权力以及官方通报所导致的,而是各类大型媒体对当事人“示众性添油加醋”(例如某主流官媒的发文“李云迪自作孽不可活”)和网民们对事件进行“过当性解读”产生的这种“社会性死亡”的结果,也是造神者亲手毁神的结果。并且针对只被行政处罚的“失德艺人”国家并没有采取一棒子打死彻底封杀的做法,例如此前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李代沫、宋冬野依然在做着音乐工作,近几年依然在写歌谱曲,发行专辑。而宋冬野最近被某浪封杀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其行政拘留发行专辑的事件,而是宋冬野因演唱会被取消在某浪的过激言论引起了大众的不满而被封杀。所以,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公权力并没有对这种“失德艺人”进行彻底的封杀,在处罚结束后依然允许其在其专业领域和擅长领域从事相关的工作。由此可见,针对遭受行政处罚的公众人物国家并没有一棒子打死,依然给予了其生活、工作以及基本的权利,也并没有剥夺任何涉案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的“彻底封杀”只不过是自媒体时代各大主流媒体推波助澜的社会力结果,并非国家公权力所导致的结果。


笔者想说:人无完人,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公众人物的行政违法问题。既不能包庇这种公众人物的违法问题,以保障人格权的名义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选择不进行公开通报;也不能因其仅仅只是行政违法,而进行彻底的封杀,从而侵犯涉案人员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的权利,导致其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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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子渊律师,江西九江人,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过多家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个人贷款、商业贷款等金融诉讼、执行业务;参与办理过多起刑事犯罪辩护、普通民商事诉讼案件。一直以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精细化的法律服务为理念,努力让客户感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文体娱乐法律事务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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