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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分享 | 日常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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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日常商品售卖金额较小,那么赔偿数额为多少呢?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在普拉达有限公司诉湘潭市岳塘区莲城富贵鸟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


被控侵权商品为手提包,与普拉达有限公司第126305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手提包”类别相同。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正面、吊牌及拉链手柄上使用的“PRADA”标识与第1263052号商标在字母组合及字体上完全一致,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富贵鸟皮具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普拉达有限公司未提交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而是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本院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富贵鸟皮具店的规模、过错程度、侵权期间及后果,普拉达公司为调查取证支出了相应费用并委托律师出庭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对于普拉达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在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法院认为:


1、原告蓝月亮公司合法拥有第7613055号商标,并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该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案涉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但其外包装与蓝月亮公司的正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且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系同一种商品,相关公众易将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冠以商标的商品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控侵权产品属侵犯原告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本案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500元。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关于日常商品侵害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会综合考虑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还有各地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赔偿数额,而不是被侵害商标权一方要求赔多少就是多少或者五百万以下自由衡量。


作者简介


王志强律师


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西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一如既往秉承“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己任,以解决您的法律困扰为终极目标”理念,为所需要帮助的人排忧解难。擅长领域: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刑事辩护、重大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同时具有多年处理大型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纠纷的经验,对处理劳动纠纷、股权纠纷等与公司相关纠纷有着相当丰富成果,现也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王志强律师为人热情、诚恳、细心,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管家。

 

陈文斌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起来一直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认真做好每个案件。专业领域: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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