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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以案说法丨妻子可以要回丈夫向婚外情第三者赠与的财物吗?

妻子可以要回丈夫向婚外情第三者赠与的财物吗?





情景案例


杨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从事建材经营,家境殷实。殷某是单身未婚女,2017年10月,因装修房子与邱某相识。之后殷某与邱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8年2月,殷某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购买了一张开盘后5万元抵7万元的贵宾卡。2018年5月,因殷某对房子的户型不满意,该公司将5万元定金退还给殷某。2018年3月,邱某向殷某的银行卡转账1万元,2018年7月,殷某通过微信向邱某转账1万元。此外,邱某还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殷某侄女的银行卡转账合计32万元。后殷某将其侄女账户上32万元款项以取现、消费、转入自己银行卡账户等方式全部取完。杨某知道邱某与殷某的不正当关系非常生气,遂找到殷某警告其立即和自己的老公断绝关系,并返还邱某赠与的财物。但是殷某认为那是邱某自己的钱,是邱某自愿给的,拒不返还。那么,杨某是否可以要回邱某赠与殷某的财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婚外情第三者,且数额巨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法官解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除非事后取得另一方的追认,否则该处分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本案的邱某未经妻子杨某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殷某,且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同时,邱某与殷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杨某有权要求殷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现实生活中,也有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因此,即使“被小三”,当赠与人的配偶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其返还获赠财产时,其也应该全部返还所赠财产。在返还的时候,如果丈夫给情人大笔钱项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情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丈夫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在情人名下,情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提醒


婚外情既违反婚姻法的忠诚义务,也违背社会道德,赠与情人财物更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因此情人获赠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来源 | 江西民事审判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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