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专业分享

【京师南昌分所】担保制度专栏丨怎样办好担保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二期)

编者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与之同时施行。担保制度将我国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甚至法理总结归集,独成体系。该制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新的担保制度对原《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作出了非常大的变动和调整。为更好的学习好、贯彻好担保制度,保护债权安全,由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隆彬执笔,由多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体讨论,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编写了《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该文通俗易懂,操作性强。希望读者阅读此文后,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并感谢你们对京师南昌律所一直来给予的信任。因此,分期刊登该文。此文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 办理担保业务的通用指引

第一节 担保的适用和分类
第二节 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

八、反担保的适用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第二章  办理保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保证的适用范围
二、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审查
四、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第一章  办理担保业务的通用指引


第二节  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第四期)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第五期)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第六期)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第七期)
八、反担保的适用(第八期)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第九期)



一、担保合同应当具有的基本条款和约定


二、应约定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第十期)


三、 物保和人保并存的约定(第十一期)


四、“借新还旧”的特别约定


五、最高债权额的约定(第十二期)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应当约定为主债权本金。如未约定的,则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在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应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保持一致,在不动产他项权证和登记薄“最高债权额”栏中,要特别注明“××元主债权本金”。


对于“最高债权额”栏中不能特别约定“主债权本金”的,争取在其他地方特别注明。


六、司法送达条款的约定

司法送达条款示例如下:

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载明的各方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作为各方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函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当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按原联系方式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应同时约定电子送达方式。



作者简介

王隆彬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钨集团、江旅集团、大成国资、中航工业洪都集团、民投集团、洪都商飞、江铃财务、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民投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国泰集团的主办律师;江投集团、江能集团、建材集团合并的主办律师,包括反垄断审查法律服务,收购上市公司安源煤业、万年青的法律服务。

赣能股份丰城电厂三期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END

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2、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联系我们:0791-867366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777号博能金融中心7楼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赣ICP备18009426号-1 技术支持:易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