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南昌分所】担保制度专栏丨怎样办好担保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一期)
编辑:京师南昌文品部 更新时间:2021-09-02 15:29:05 | 阅读次数:309
编者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与之同时施行。担保制度将我国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甚至法理总结归集,独成体系。该制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新的担保制度对原《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作出了非常大的变动和调整。为更好的学习好、贯彻好担保制度,保护债权安全,由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隆彬执笔,由多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体讨论,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编写了《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该文通俗易懂,操作性强。希望读者阅读此文后,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并感谢你们对京师南昌律所一直来给予的信任。因此,分期刊登该文。此文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
八、反担保的适用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第五期)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特别约定,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同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先后顺序的限制。四、“借新还旧”的特别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借新还旧”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向“新贷”担保人披露主合同是“借新还旧”。对于旧贷有登记的担保物权的,旧贷担保人愿意继续对“新贷”提供担保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向新贷担保人披露“借新还旧”。在此情形下,无须注销原担保物权登记而另行办理一次担保物权登记,仍可用原担保物权登记,并且以原担保物权登记时间作为担保物权顺位的时间。王隆彬律师
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钨集团、江旅集团、大成国资、中航工业洪都集团、民投集团、洪都商飞、江铃财务、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投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国泰集团的主办律师;江投集团、江能集团、建材集团合并的主办律师,包括反垄断审查法律服务,收购上市公司安源煤业、万年青的法律服务。赣能股份丰城电厂三期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声明丨1、本文为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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