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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分享 | 夫妻间借款的认定

作者简介




杨梦迪律师



法学学士,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科期间参与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学研究,发表四篇相关论文,熟悉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对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处理等具有丰富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婚姻家庭以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借钱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但在司法实践领域,因借钱而引发的纠纷却与日俱增,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间婚后的一般财产性收入都应当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之间会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呢?这类债权债务关系又应当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就一同探讨下夫妻间借款的认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夫妻间可以形成借贷关系;是否形成需考虑双方对婚内财产有无约定或协议:没有约定的,不形成借贷关系;有约定或协议,在夫妻财产分明的情况下,双方的借贷关系才可能成立。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首先就需要确定夫妻间对婚内财产是否有约定或者协议,基于夫妻间财产的混同性,这里的协议既要求具备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要有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资金往来凭证,也要区别于所谓的“忠诚义务”。同时,夫妻间借款的存在还以夫妻财产分明为前提,如果夫妻之间并未对财产分别制有特别说明,往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夫妻间借款的存在。因此夫妻间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具备借款协议以及财产分别制双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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