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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担保制度专栏丨怎样办好担保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第九期)

编者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与之同时施行。担保制度将我国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甚至法理总结归集,独成体系。该制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新的担保制度对原《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作出了非常大的变动和调整。为更好的学习好、贯彻好担保制度,保护债权安全,由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隆彬执笔,由多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体讨论,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编写了《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该文通俗易懂,操作性强。希望读者阅读此文后,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并感谢你们对京师南昌律所一直来给予的信任。因此,分期刊登该文。此文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 办理担保业务的通用指引

第一节 担保的适用和分类
第二节 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

八、反担保的适用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第二章  办理保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保证的适用范围
二、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审查
四、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第一章  办理担保业务的通用指引



第二节  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第四期)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第五期)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第六期)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第七期)
八、反担保的适用(第八期)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第九期)




一、担保合同应当具有的基本条款和约定


1.被担保的主合同或主债权的基本信息。
应在担保合同中,准确记载主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签署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等,确保不能写错或不准确。
原则上,不应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具体信息。因为有可能后续增加担保的,而主合同没有相应的变更,从而产生争议和歧义。

2.担保的债权数额。
对于非最高额担保,应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主债权数额。不得概述性约定“以主合同实际发生的债权为准”。

对于最高额担保,应明确约定最高额的主债权金额。

对于多位保证人担保的,应约定每位保证人均应对主债权总额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有多个抵押物的,应约定每个抵押物都对主债权总额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同时有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应约定保证人和物的担保都对主债权总额承担担保责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应在主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应以主合同约定相一致。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同于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日。

4.人的保证应约定担保方式。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物的担保不存在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主债权,二是违约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范围的内容必须是债务人在主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不得超出债务人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6.争议解决方式。
可以约定诉讼或仲裁。但必须与主合同约定主管和管辖相一致。

对于债务人所在地、保证人所在地、抵押物(质押物)所在地、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原则上不应选择仲裁。

对于主债务实行公证强制执行的,担保合同也应实行公证强制执行。

7.司法送达条款。
应约定邮寄的司法送达条款。还应约定电子的司法送达条款。

作者简介



王隆彬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钨集团、江旅集团、大成国资、中航工业洪都集团、民投集团、洪都商飞、江铃财务、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民投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国泰集团的主办律师;江投集团、江能集团、建材集团合并的主办律师,包括反垄断审查法律服务,收购上市公司安源煤业、万年青的法律服务。

赣能股份丰城电厂三期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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