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南昌分所】担保制度专栏丨怎样办好担保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第九期)
编辑:京师南昌文品部 更新时间:2021-08-23 16:48:20 | 阅读次数:335
编者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与之同时施行。担保制度将我国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甚至法理总结归集,独成体系。该制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新的担保制度对原《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作出了非常大的变动和调整。为更好的学习好、贯彻好担保制度,保护债权安全,由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隆彬执笔,由多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体讨论,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编写了《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该文通俗易懂,操作性强。希望读者阅读此文后,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并感谢你们对京师南昌律所一直来给予的信任。因此,分期刊登该文。此文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
八、反担保的适用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第五期)
应在担保合同中,准确记载主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签署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等,确保不能写错或不准确。原则上,不应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具体信息。因为有可能后续增加担保的,而主合同没有相应的变更,从而产生争议和歧义。对于非最高额担保,应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主债权数额。不得概述性约定“以主合同实际发生的债权为准”。对于多位保证人担保的,应约定每位保证人均应对主债权总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有多个抵押物的,应约定每个抵押物都对主债权总额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同时有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应约定保证人和物的担保都对主债权总额承担担保责任。应在主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应以主合同约定相一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同于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担保范围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主债权,二是违约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范围的内容必须是债务人在主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不得超出债务人在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可以约定诉讼或仲裁。但必须与主合同约定主管和管辖相一致。对于债务人所在地、保证人所在地、抵押物(质押物)所在地、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原则上不应选择仲裁。对于主债务实行公证强制执行的,担保合同也应实行公证强制执行。应约定邮寄的司法送达条款。还应约定电子的司法送达条款。王隆彬律师
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钨集团、江旅集团、大成国资、中航工业洪都集团、民投集团、洪都商飞、江铃财务、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投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国泰集团的主办律师;江投集团、江能集团、建材集团合并的主办律师,包括反垄断审查法律服务,收购上市公司安源煤业、万年青的法律服务。赣能股份丰城电厂三期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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