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南昌分所】分享丨阿里女员工受侵害案件法律评析
编辑:京师南昌文品部 更新时间:2021-08-20 13:35:28 | 阅读次数:407
周九华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第一届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疑难案件论证中心副主任,刑事合规部主任。中国民盟盟员,民盟南昌市第十三、十四届委员会社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南昌市优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建筑工程,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黄俏霞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纠纷、人格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秉承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的执业理念。
根据济南警方的通报,阿里女员工周某受侵害的事实经过:首先,梳理此次案件主要人物关系。周某,此次案件受害者,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此次案件嫌疑人,阿里巴巴员工,与周某系上下级关系。张某,此次案件嫌疑人,济南华联员工,与周某有三个月左右的工作对接。2021年4月,阿里巴巴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单位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7月15日双方网签,约定7月27日现场签约盖章。
7月26日,王某文与其同事胡某敏到济南出差。7月27日,受害人周某也来到济南,双方不住同一酒店。7月27日下午,阿里一行四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王某王提议聚餐,席间周某饮白酒约350ml。期间周某欲呕吐走出包间,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在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王某文和华联超市一女员工送受害人周某回酒店。随后,王某文曾四次进入周某房间。22时53分,周某酒醉无法确定房间号,王某文把周某的身份证和房卡给服务员,确认房间号后送人上楼,王某文隔了15秒出来,这是王某文第一次进入周某房间。23时23分,王某文进入周某房间,这是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并网购避孕套。0时13分,王某文第三次进入周某房间。0时21分离开周某房间,下楼后发现雨伞遗忘在周某房间。0时24分,进入周某房间,这是王某文第四次进入周某房间。0时26分,王某文取回雨伞后离开周某房间。7月27日7时14分,周某与华联超市员工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后到达周某房间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12时34分,周某报警称有男同事进入自己房间,希望警方协助调查查看监控。此次报警并未提及张某,派出所出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值班民警到周某居住的酒店调取查看了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察。因周某是退房后报警,其入住房间已打扫。随后民警立即带领周某前往医院进行人身检查。8月4日,周某再次报警称在7月27日晚聚餐时遭张某猥亵。8月10日,该案件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同日,两起案件并案侦查。刑法第237条第1、2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里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笔者将通过举例方式说明如何定义强制猥亵行为。
例:1:一歹徒来到校园女教师宿舍,拿刀逼着女教师脱衣服并对其进行抚摸,这属于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是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例2:一歹徒强迫女教师脱衣服,强迫女教师“自摸”,歹徒在一旁看。并威胁女教师如果不自己摸自己就拿刀捅女教师。这也属于强制猥亵行为,属于非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例3:一歹徒将女教师捆绑,歹徒自己将衣物脱去并“自摸”,强迫女教师看歹徒自己抚摸自己。这也属于强制猥亵行为,是一种视觉暴力、视觉污染,侵犯了妇女的性羞耻心,属于非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例4:一歹徒偷看妇女洗澡、偷看他人性交,这不属于强制猥亵行为,因未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例5:一暴露狂在街上遇一妇女突然将衣物脱去,妇女捂脸走开不属于强制猥亵行为,如暴露狂穷追不舍强迫该妇女看则属于强制猥亵行为。此次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件根据警方通告内容,张某是在返回包厢时对周某进行了第一次强制猥亵行为,7月22日来到周某房间对其进行了第二次猥亵行为。通报中并未说明张某是以何种方式对周某进行猥亵,但张某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7月21日晚,另一嫌疑人王某文四次进入受害人周某房间,在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时对其进行了强制猥亵行为。当时周某处于醉酒状态,王某文对周某实施的应该属于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即对周某进行抚摸、亲吻等强制猥亵行为。此次案件中,王某文和张某都有携带、购买避孕套的行为,目前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嫌疑人王某文、张某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有何区别呢?二者又是什么关系呢?(一)、保护对象不同,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女性,强制猥亵罪保护的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如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构成强制猥亵罪不构成强奸罪,因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包括男性。(二)、量刑不同,犯强制猥亵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强奸罪的量刑则要更重,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不是对立关系,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强奸罪可以包容评价强制猥亵罪。此次案件中,嫌疑人王某文和张某购买、携带避孕套又有猥亵行为,即使无法查明两人目的是想实施强奸行为还是猥亵行为,还是可以以强制猥亵罪既遂定罪。员工权益被侵犯公司应如何作为,不作为可能承担何种责任?(一)、如员工向公司反映其权益受到侵害,却未得到公司的积极处理,公司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管理层面而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举报或者扭送。与此同时,要安排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做好受害人安抚工作,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假期休整或者经济补偿。就法律责任而言,如果受侵害事实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相关,公司需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影响员工权利行使或维权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就此次案件阿里巴巴集团可能承担什么责任?阿里女员工被侵犯一事已过去22天,在这22天阿里女员工周某经历了报警、公司举报、员工食堂发传单、网络曝光等一系列维权行为。周某所发传单写明:“阿里高管强奸、猥亵女下属,公司高管知情却不予处理”。那么,对于公司员工受到侵犯公司不作为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呢?首先,在此次案件中,周某遭遇强制猥亵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次案件中,周某是本次项目阿里方的对接人,阿里方代表与华联超市签约成功后,阿里高管王某文提议聚餐,阿里高管也回应女员工其陪王某文是因公出差,陪商家喝酒是乃至醉酒这是工作需要、工作安排。在工作场合的工作时间内,周某遭强制猥亵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第三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此次案件,中纪委也发文评论阿里员工自述被侵害案件。文章中要求,霸凌文化、酒桌文化等潜规则要铲除。目前,该案件尚在侦查当中。有人痛骂王某文和张某,有人谴责受害人周某自导自演了一场有预谋的大戏。众人的反映让笔者想到了电影《让子弹飞》中六子的遭遇,剖开肚子,让大家看看,是不是只有一碗粉。真相只有上帝知道,给王某文和张某定罪还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件未定性时,保持中立态度,让子弹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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